因医患冲突遭行政处罚,医生历时两年以“诉”正名
一场本不该发生的官司
这是一起因医患冲突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安徽含山县一名医生历经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再审应诉,最终有了一个结果。但二审判决书的一句话,却让人反思这起不该发生的官司——“医生如能保持更多的理性、克制和谦和,给予患者更多的关心和同情,患者及家属如能给予医生更多的尊重和信任,则类似本案的情况不会发生。”
3月12日下午,一封来自安徽合肥的邮件寄到王翔家中,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他直接翻到最后一页,看到最后一行写着“驳回含山县公安局和马鞍山市公安局的再审申请”后舒了一口气,“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下来了”。
今年48岁的王翔是安徽省含山县人民医院的医生,从医20年。近两年来,王翔工作之外的时间都围绕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2020年4月26日,因为1个月前与患者家属俞文(化名)因医嘱问题发生语言冲突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他和俞文分别收到安徽省含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俞文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为疫情影响,均未执行。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困扰着王翔的工作和生活,为了给自己“正名”,王翔先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要求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近两年来,经历行政复议被驳回,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再审应诉后,王翔终于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该院驳回了含山县公安局和马鞍山市公安局的再审申请,这起历时近两年的案件最终画上句号。
医嘱行为引起医患纠纷
将时间拨回到2020年3月30日,当天上午病房内究竟发生了什么?王翔与俞文之间的纠纷是如何产生的?
一审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复原了两人发生纠纷的全过程。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0年3月30日上午,王翔值班查房时,发现俞文的母亲蒲某正在吃倒了很多麻油的干丝,便对蒲某说老人家不能吃这么油腻的食物等话后离开病房继续查房。蒲某因为王翔的话情绪低落,俞文当天上午探望母亲时得知了此事。
至于王翔当天对蒲某具体说了什么,按照俞文和同病房患者接受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询问时的说法,蒲某告诉儿子俞文“医生讲她饮食不注意导致血糖升高,她心里不舒服”。蒲某同病房患者说,“当时蒲某正在吃干丝,王医生讲不能乱吃,这样会瞧不好的,蒲某听得很不舒服,情绪很不好。”
一审判决书显示,俞文和王翔在病房见面后,俞文就王翔所说的话语及其母亲的病情等情况和王翔口头理论,双方在不断理论过程中逐渐引发言语争执,继而发展成为互相揪拽推搡行为。在此过程中,王翔首先挥拳击打俞文眼部,俞文见状欲还手打王翔时被同病房其他患者家属抱住,便用脚踢向王翔的左膝盖处,使王翔歪坐在病房的椅子上。后双方被拉开,未再发生新的纠纷。
对于俞文的伤情,一审法院没有提及,二审法院马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俞文本人陈述的情况及旁观者的陈述,认为王翔的行为对俞文并未造成严重伤害。
不过,王翔的左膝盖被俞文踢伤,经含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俞文脚踢行为造成王翔左膝轻微伤和轻伤二级各一处。
王翔的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含山县公安局以有犯罪事实为由,对俞文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在王翔与含山县公安局及马鞍山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期间,俞文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含山县人民法院。截至记者发稿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殴打他人还是自卫还击?
根据现场目击者及王翔本人的供述,王翔确实在双方发生争执推搡中用拳头打了俞文。但此行为应该如何认定,王翔和含山县公安局、马鞍山市公安局各持己见。
按照王翔的说法,他用拳头打俞文眼部下方,是因为俞文先辱骂并动手推搡,他为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与之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出手,属于正当防卫。但含山县公安局认为,是王翔先用拳头殴打俞文,后俞文用脚踢予以还击,王翔先动手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马鞍山市公安局也认为,王翔率先用拳头击打俞文眼部,并非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已构成殴打他人。
一审法院采纳了含山县公安局及马鞍山市公安局的意见,认为王翔首先挥拳击打俞文眼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且正是王翔首先实施挥拳击打的行为,继而引发俞文在被他人抱住双臂的情形之下也实施了用脚踢王翔的后续殴打行为。双方均应对各自所实施的上述行为所产生的相应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开庭时,王翔申请事发当天目睹事情经过或见到警方处警情况的四位证人出庭作证,并向法院申请调取含山县环峰派出所办案民警事发当天出警时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内影像资料,以证明冲突的发生是由于俞文先辱骂并动手推搡。
二审判决书显示,其中一位王翔同科室王姓医生在庭审中作证,看到俞文脚踢王翔,并听到处警民警对俞文说“这个时候还敢动手打医生”“你先动的手肯定要负责”等言论。王翔申请调取执法记录仪内影像资料,也是为了证明俞文在案件调查阶段承认其先辱骂、动手推搡。
王姓医生的证言及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被二审法院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王翔与俞文发生纠纷的原因在于王翔对蒲某的医嘱行为,这属于王翔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王翔与俞文就患者病情及饮食发生言语争执后,双方情绪均较为激动,此时俞文有用手指王翔和推搡的行为,后两人互揪衣领推搡时,王翔在俞文左右眼下方各打一拳,系相互揪扯中的应激动作。
“情节较轻”还是“情节特别轻微”?
是否应该对王翔的上述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含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裁量是否属于明显不当,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上述争议焦点上,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持不同观点,主要是对于王翔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还是“情节特别轻微”的判断不同,这也导致两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条不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行为,应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含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即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王翔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而作出的处罚。而王翔则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即使认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行为,即不予处罚的情节。
一审法院认为,殴打他人属于行为犯法,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都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王翔主动应对其与俞文之间的相互揪拽推搡行为是医患纠纷形成乃至后续升级激化的重要成因,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殴打他人行为,且王翔自诉其挥拳击打俞文眼部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的主张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认为含山县公安局对王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根据,且法律及量处均适当。驳回了王翔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对此持相反观点。该院认为,从伤害后果来看,根据俞文的自述及旁观者陈述,王翔的行为对俞文并未造成严重伤害,虽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符合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形,含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有误,处罚不当,依法应予撤销。马鞍山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未能指出含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应予一并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含山县公安局对于王翔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态度较为模糊。一方面,二审宣判后,含山县公安局和马鞍山市公安局不服二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二审法院认定王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亦错误”。另一方面,在申请再审期间,含山县公安局向王翔发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新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即“情节特别轻微”的规定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又从侧面反映出该局认可王翔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
不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显示,该院支持二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王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符合“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此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并无明显不当,驳回含山县公安局和马鞍山市公安局的再审申请。
记者:如果重新回到事发当天,你还会叮嘱患者不要吃油腻食物吗?
王翔:作为医生,从医德上来讲,还是会一如既往,对于患者的饮食起居该叮嘱还是会叮嘱。现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我也会继续说,但我可能会选择通过侧面方式,和患者的子女多交流。
记者:二审判决书中提到“医生如能保持更多的理性、克制和谦和,给予患者更多的关心和同情,患者及家属如能给予医生更多的尊重和信任,则类似本案的情况不会发生”。一审法院也在判决书中提到,事发时您应该采取主动离开病房回避等方式处理您与俞文之间的冲突。在当时的情况下,您回避得了吗?
王翔:我回避不了。当时他的语言和行为都让我觉得受到侮辱。如果我采取回避的态度,更会让他及其他患者觉得是我做错了。这样不仅对我、对我们科室都会造成影响。回避解决不了问题。以后即使再碰到类似的事情,我也会积极面对,但这件事后,我会采用更好、更婉转的方法,会换一个环境、换一种方式和对方交流、沟通。
记者:近两年来,让您通过法律方式坚持维权的原因是什么?
王翔:我的内心坚定我是没有错的,是受到了委屈的。如果我放弃了,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及孩子来说都将是一个污点,所以我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一直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因为我相信法律。
记者:这起行政诉讼目前已告一段落,接下来有何打算?
王翔:好好回归正常生活,以后还是会按照平常心对待每一位患者。生活还要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