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连生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连生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02HBCZ2022005-1),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杨连生。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连生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杨连生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杨连生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782287062

  杨连生联系电话:18163070882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杨连生

  2022年3月16日



  单位:人民币元


           

              借款人名称

        
           

债务情况(截至基准日【2022】年【2】月【28】日)

        
           

              担保人

        
           

              抵押物

        
           

              判决(调解)书案号

        
           

              本金

        
           

              欠息

        
           

              宜昌佳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4,405,317.65

        
           

              2,461,157.41

        
           


           

              孙世强、李松、邹聪

        
           


           

              宜昌市四新路1-202号的商业房产

        
           

              (2016)鄂0502民初319号

        
           

              湖北智隆建设有限公司

        
           

              24,210,000.00

        
           

              4,152,376.00

        
           

              智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智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智龙、周静

        
           


           

              无

        
           

              (2020)鄂0502民初1805号

        
           

              宜昌市翰鸿鑫商贸有限公司

        
           

              5,500,000.00

        
           

              238,750.38

        
           

              宜昌鑫泰物流有限公司、京山华贝物流有限公司、周航、王恩军

        
           

              抵押物为鑫泰物流公司名下15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或重型普通半挂车。

        
           

              /

        
           

              合计

        
           

              34,115,317.65

        
           

              6,852,283.79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镍冶炼厂回收处理脱硫外排液生产硫代硫酸钠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拟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镍冶炼厂亚钠车间原亚硫酸车间内,对亚硫酸钠生产线进行改造,改造后生产产品为硫代硫酸钠,改建年产硫代硫酸钠20000吨。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查阅方式: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全文的网络链接: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9BVBUVoDpbZga

  TsfzWQSag提取码:czsu

  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建设单位办公地点查看或以邮寄方式索要。

  (三)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受本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关注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leOopKQblQJmV

  jBLxQ55MQ提取码:nwls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建设单位联系人:陆新辉,联系电话:15008631199

  环评单位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15097026173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2年3月16日—3月29日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镍冶炼厂

  2022年3月16日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公告

  董兴丽:本院受理原告刘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陶兴忠、高芳:本院受理乔海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公告

  黄建春:本院受理原告陈世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903民初5343号

  徐德智、王红玲:本院受理原告何平香与被告徐德智、王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视为送达之日起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1282民初475号

  潍坊市众慧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孙焕亮: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双洋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众慧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孙焕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公告

  贾书房:本院受理原告贾庆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高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东风:本院受理原告刘倩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221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高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公告

  代本启、武汉嘉华明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宝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李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孙绪迁:本院受理原告孙敬付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2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郭岩:本院受理原告赵宇阳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19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1282民初725-728号、(2022)皖1282

  民初730-737号、(2022)皖1282民初739-748号

  孙景云、李洪丽:本院受理原告方震等22人诉被告孙景云、李洪丽、界首市鑫豪塑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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