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社会委着手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调研

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

——全国人大社会委着手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调研


  近日,记者从全国人大社会委获悉,该委已着手开展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调研,加强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近年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愿望相比还存在差距。无障碍环境建设、老旧设施改造、依法管理维护使用等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有关代表委员及专家学者建议,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满足社会成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日益增长的迫切需求。


  无障碍环境建设使特殊人群受益

  今年46岁的广东省深圳市居民孙同(化名),25年岁前在一家化工厂工作时,因工厂有毒气体泄漏致盲,导致他出行困难。但近些年来,孙同依靠盲道,在周边熟悉的环境中,已经可以“畅通无阻”。

  孙同告诉记者,他之前从来不敢独自出行。现在,深圳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得越来越好,主要道路盲道很少有“断点”,这让他出行更方便了。

  孙同感受到的仅是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一部分。早在2009年,深圳就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法治方式保障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此次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记者注意到,此次立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虽然此次立法所指的“无障碍环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因无障碍建设立法起步早、投入大,深圳被授予“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市”称号。

  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同年9月1日,该条例正式实施,同年12月,废止《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其实,不仅是深圳无障碍城市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许多城市越来越重视生存环境建设,更关爱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9年7月发布的《平等、参与、共享: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白皮书显示:截至2018年,全国所有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开展了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市、县达到1702个;全国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已有75%的出入口、40%的服务柜台、30%的厕所进行了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这不但让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能更加自主、安全、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而且对打造城市文明典范、彰显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亟须构筑更先进的立法理念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学院院长李牧教授认为,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从抽象化到逐步具体化的过程,目前,基本形成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立法体系。单就立法表现形态和内容看,从1988年原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专业标准〈方便残障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通知)》,到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数十个规范和标准,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构筑了从单一城市道路扩展至建设场所、从公共建筑发展到公共设施保障的规范标准体系。

  2012年6月13日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进入了新发展阶段。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武汉东湖公益服务中心主任丁鹏表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了近10年,随着时代的变迁,其部分理念需要加以完善,例如,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该规定强调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目标是为残疾人出行等生活带来更多便利和安全,其偏向于有形物质环境的便利和安全,对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的交流及服务的无障碍强调还需加强。现在,随着互联网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的群体不仅包括残障人士,还包括老年群体等,比如老年人对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物联网需求也非常强烈,但其在运用通信产品、人工智能产品以及互联网信息等方面仍存在障碍。

  李牧表示,无障碍环境的内涵不应该限于物质环境,它不仅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也应该包括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现有的立法主要偏重于有形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还没有较好地解决残疾人、老年人等对智能信息化产品与操作出现的“数字鸿沟”,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等。因此,亟须构建公平开放、优质便利的无障碍环境,在国家层面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进程。


  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构想

  未来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应该解决哪些问题?李牧表示,未来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首先要定位为事关每一个人的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立法。在现实生活中,不但残疾人需要无障碍环境,老年人、少年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如推着婴儿车从坡道走过的年轻妇女等也需要无障碍环境,而且每个人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都需要无障碍设施和无障碍交流。未来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应树立“平等”“关爱”“融合”“便利”理念,让人人都受益于无障碍环境建设。

  近年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断发展,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市、县也越来越多,但有的地方还存在无障碍设施覆盖不全、布局不合理、功能不完善、维护不到位、常被人为损毁或挤占等问题,这应引起重视。

  对此,丁鹏表示,提高无障碍立法层级,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破解无障碍环境建设实际难题。未来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应该在无障碍设施、信息交流及公共服务的设计、验收、使用、管理等方面,发挥法律效力和影响力。“这一立法,既要明确无障碍建设的规范标准和要求,也要确立多部门合力建设无障碍环境的协同机制和违反规范的惩罚机制。同时,畅通接受用户反馈的渠道,确保无障碍设施不‘沉睡’,进入不断完善的正向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