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同居,这些法律问题要知晓

  随着婚姻观念的变化,对生活在大城市的年轻人来说,婚前同居被越来越多的情侣所接受。但同时不得不考虑的是,随着同居时间的累加,财产混同的现象普遍存在,虽未依法登记结婚,但早已同财共居。同居关系一旦面临分手危机,就必定涉及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那么法律上对这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分手了,财产怎么分?

  王强(化名)与袁莉(化名)相恋并同居多年,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随着共同生活的深入了解,双方逐渐发现彼此性格和生活方式的差异,于2020年2月决定解除恋爱关系并协商分配共同财产。但王强表示,袁莉在返还其45万元后,其余应还款项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并失联,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袁莉返还同居期间二人共同存款的一半及同居期间购买涉案房屋时王强的出资款共计71.75万元(刨除45万元后)。

  袁莉同意返还,但对返还金额不予认可。袁莉表示,两人于2012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共同打拼,赚钱养家,并一起偿还了一套位于老家的房屋贷款。后双方为了事业发展,共同从老家来到北京居住生活,王强也将收入交由袁莉管理。随着收入的增长,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子首付款180万元,登记于袁莉名下。

  袁莉认为,180万的首付款中,王强应占70万元,自己占110万元。此外,2020年3月两人解除同居关系时有共同存款20万元,袁莉于2020年6月11日向王强转账1.44万元用于支付房租,这笔款项应由两人均摊,因此,两人剩余共同存款为18.56万元。综上,王强应分得总金额为79.28元,袁莉已支付王强45万元。

  此外,袁莉表示,王强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与袁莉约定借款13万元用于其个人经营开店,应在分割财产时予以扣除。王强搬家时拿走了同居期间二人共同购得的钻戒、电脑、单反相机等总价超过5万元的财产,应在分割财产时扣除2.5万元。故袁莉认为自己应付给王强的剩余金额为18.78万元。


  财产和债务归属是关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对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物,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由此可见,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首先看双方是否存在协议,如有协议,协议约定优先;如果没有协议,则要看双方同居期间生活关系是否紧密,财产是否存在混同,若符合以上条件,则考虑同居期间双方取得财物为双方共有,并酌情分割。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财产必须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二是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都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事先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都不属于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务产生的原因。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同居时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产生债务的,一般由一方承担,但如果同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是用于共同生产生活,那么属于共同债务。


  共有财产公平合理分割

  一方要71.75万元,一方给18.78万元。法院根据双方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清单、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证据材料,认定王强、袁莉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互有转账行为。

  经查,2010年,王强在老家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售价38万余元,首付款11万余元,贷款27万元,每月还贷1400元左右。2016年8月,王强提前还贷25万元,其中包括王强父母出资15万元,袁莉父母出资10万元。后王强将该房出售,出售款为93.5万元。2019年4月,两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位于北京房山的一处房屋,登记在袁莉名下,首付款180万元系双方共同出资,包括袁莉父母出资40万元及王强出售老家房屋售房款93.5万元,其余46.5万元为双方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位于北京房山的房屋首付款中有93.5万元系老家房屋的售房款,考虑王强购买老家房屋使用双方混同财产还贷及袁莉父母提供10万元提前还贷的情形,对于王强房屋出售后价值的增值予以适当考虑,酌情认定袁莉的出资及增值所占售房款的比例及数额;另外,王强、袁莉均认可该房屋首付款中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数额为46.5万元,法院认定该款王强、袁莉各占二分之一。结合此二项,酌情认定房山房屋王强的出资价值总额为95万元,减去袁莉已支付王强的45万元,袁莉应再向王强支付50万元。

  双方均认可2020年3月袁莉处有双方共同存款20万元,鉴于袁莉曾向王强转账1.44万元支付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房租,而王强在此房屋居住至2020年7月底后搬走,2020年8月之后的房租应由袁莉负担,故袁莉应向王强支付4800元。

  考虑在双方同居过程中,王强使用共同财产进行经营活动,且双方对此亦协议在共同财产中折抵扣减,袁莉要求此前借给王强的13万元用以抵扣应向王强支付款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王强搬离双方住所时未与袁莉对共同财产进行核实清算,自行带走电脑、相机、钻戒等物品,法院在分割双方财产时予以酌减2.5万元。综合以上因素,袁莉应向王强支付30600元。法院最终判决袁莉给付王强53.54万元。

  法官建议,涉及同居期间借贷的,无论是哪一方举债,都要留下明确的借据,明确出借人、举债人、举债用途。同居期间最好进行财产约定,没有约定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协商进行财产分割。实在协商不成的,要及时通过诉讼处理同居财产。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