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用原公司教辅教材“另起炉灶”终获刑
又到开学季,教辅教材、少儿图书市场的侵权盗版进入高发期。近日,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中央宣传部印刷发行局、中央宣传部反非法反违禁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教育部教材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联合启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同时发布一批制售传播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的典型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制售盗版教辅案”列入其中。
赵某从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离职后,通过复制、抄袭、印刷、出售原公司教辅书籍“另起炉灶”,最终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新公司用原公司教辅书籍营利
2019年4月,赵某入职A公司,任图书销售。在职期间,赵某通过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了《百朗英语听力风暴》系列丛书的电子版及音频资料,这一系列丛书的著作权为A公司所有。
2020年3月,赵某从A公司离职,离职后设立了B公司。从2020年6月开始,赵某本着营利的目的,私自将其掌握的前述图书内容打乱并重新排序,复制、抄袭原图书同步的配套音频文件。此后,其以B公司的名义委托其他公司对图书内容进行设计、排版后,交付印刷公司印刷《百朗英语听力风暴高一英语听力》等六种图书共计60130本,并通过B公司对外销售。
A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赵某于2021年3月10日主动到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涉案侵权图书共计527本。
律师以“单位犯罪”辩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向法庭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调取的涉案证据,包括赵某主动到案的供述,扣押物品的清单、照片,图书策划方案、出版委托协议等证据材料。对此,赵某没有提出异议。法院认定这些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有物证效力。
法院审查查明,经鉴定,B公司印刷、销售的涉案图书,与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书内容基本相同。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但赵某辩护人在犯罪主体的问题上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此案是单位犯罪,犯罪的是B公司,赵某只应承担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应刑事责任。并且赵某此次犯罪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且赵某及B公司并未营利,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法院认定为个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在指控中表示,赵某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海淀法院认为,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系初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但对于辩护律师辩称此案是单位犯罪的意见,海淀法院并未采纳。海淀法院查明,B公司的设立主要以开票走账为目的,后又以实施该案的犯罪为主要活动,所以,依法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最终,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赵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5万元。同时,在案扣押的侵权图书也依法予以没收。
此案的审判长覃波表示,赵某是通过原任职公司A公司掌握到教辅教材底版,离职后将电子底版擅自带走,进行私自排版印刷出版销售。通过此案提醒广大公众,著作权单位应对电子底版做好保密保护工作。同时,公司为防止离职员工泄密,对于参与数据出版印刷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也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并制定相应措施。此外,印刷公司对交付印刷出版的图书材料,需要对其是否具有出版权利进行严格审核,如私下印刷也存在过错。作为消费者,要从正规途径选购教辅教材,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