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网络主权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网络主权是国家在其管辖的网络空间自主决策和管理并排除其他主体干涉的权力。无形的网络空间在边界的可识别性上弱于现实物理空间,如何划定管辖边界,大家认识不一。实践中,各国事实上都承认网络主权,将网络基础设施及基于该物理设施形成的网络空间作为网络主权管辖的范围。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的自然延伸,以自主与安全为基本价值理念,具有排他性。基于网络主权,国家是其管辖范围内网络空间治理的单一主体,有权选择网络空间的发展道路,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法规,排除其他主体的干预并限制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或数据流动。各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中具有平等参与、决策和发展等权力,且是独立、自主的。国与国之间在网络空间是合作而非控制关系。尊重一国的网络主权就要反对网络霸权,反对其他国家从事、纵容或者支持危害一国网络安全的活动。同时,各国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时不应受制于人,不能沦为其他国家实现政治目的的附庸或工具。
网络空间的共享、互助等特征为全球网络治理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网络空间秩序建构需要突破狭隘的地域局限,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框架中规划人类社会的网络蓝图。而网络主权的排他性与互联网自由、共享等价值存在一定的互斥关系,需要通过可让渡性进行缓和。因此,尊重网络主权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前提,网络主权的部分让渡是构建多元主体共治网络命运共同体的基础。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