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欺诈,是指存在于消费领域,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在总则部分就欺诈行为的效力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对消费欺诈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具体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认定消费欺诈主要审查以下几点:一是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实践中,消费欺诈行为有很多,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等。
以次充好,“石头”成“璞玉”
原告唐先生在被告某公司购买了一双品牌男鞋,价格为6310.4元,吊牌标示其毛皮材质为水獭毛。根据质检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鉴定,该双送检男鞋毛皮材质为海狸鼠毛皮。唐先生为此支出检测费2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公司坚称海狸鼠和水獭属于同一种动物,涉案商品不存在欺诈。经法院查明,水獭与海狸鼠同纲不同目,质检中心也给法院回函确认:“相同或近似质量等级的海狸鼠毛皮与水獭毛皮的市场价值,按照目前的市场行情存在较大差别。”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向原告唐先生退货,同时退款并三倍赔偿,承担本案检测费与诉讼费。
吴女士在商场购买品牌皮包一个,单价为2300元。该皮包的吊牌上注明:品名为女包,面料为牛皮,等级为合格品。后经质检中心鉴定,检验结果为该包正面中间面料材质为人造材料,材质名称、标注与产品所用材料不相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以次充好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吴女士向某商场退还该品牌皮包,同时某商场返还货款2300元并赔偿吴女士6900元,诉讼费用由某商场承担。
表里不一,“旧车”变“新车”
原告龚先生起诉称,其于被告某公司处购买了某品牌白色汽车一辆,共向某公司支付货款34000元,后发现所购买的车辆存在前顶盖识别码与发动机识别码不一致、车辆尾部存在流漆等情况。龚先生认为该车辆并非新车,是被告某公司将旧车当新车卖,存在欺诈行为,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要求某公司退款,三倍赔偿,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认可该车辆前机顶盖上的车辆识别码与发动机上的车辆识别码不一致的情况在出售前已经产生,同时认可是由于公司自身未能详细检查该车辆导致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销售车辆的4S店,应当履行对所售车辆的检查义务,保证向消费者出售的车辆不存在重大瑕疵。本案中的车辆前机顶盖上的车辆识别码与发动机上的车辆识别码不一致,即可判断车辆在出售给龚先生时并不符合新车的标准。被告某公司虽然述称其所出售的车辆为新车,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于某公司涉案车辆在出售时系新车的主张,不予认可。某公司将明显与新车标准不符的车辆出售给龚先生,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最终,法院支持龚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龚先生承担退车退款,并予以三倍赔偿的责任。
无中生有,谎称有“专利”
原告常先生在北京某公司网站以单价13189元购买了某品牌空气净化器一台。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清华技术(纳米级二氧化钛);自主专利(最新光触媒技术),净化效率达99.96%。独家专利技术,光触媒和等离子体两大专利技术为您的生活质量保驾护航。
后原告常先生以公司虚假宣传为由,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常先生提交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确认经该局与清华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发函核实,清华大学与该产品生产商不存在合作关系。该产品生产商不能提供宣传册所称“99.96%超强净化率”的科学依据,认定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此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京某公司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所宣称的等离子、光触媒专利技术为该产品生产商的自主专利、独家专利。同时,经法院查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等离子空气净化器专利权人为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光触媒空气净化器专利权人为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最终,法院确认北京某公司在销售某品牌空气净化器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判令向常先生退款并三倍赔偿,承担诉讼费。
遭遇消费欺诈如何维权?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自己遭遇欺诈,首先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比如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沟通协商过程中,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如协商时的录音记录、购物小票、商家促销现场照片等,以便协商不成时通过其他途径维权。其次,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投诉,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投诉时消费者要具体说明情况,准确说出被投诉方的姓名、地址、发生争议的时间以及与经营者交涉的具体情况等。最后,若投诉后仍未能解决争议,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经营者一方面要诚实宣传、诚信经营,产品宣传应与产品实际的功能、质量相符,不能欺诈或提供虚假材质,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经营者在验货时要尽到审慎查验义务,对于材质、商品执行标准、宣传语等对于消费者购买起较大作用的因素,更需精确查实。同时,经营者也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不仅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验货义务,还可以向问题商品的生产商进行追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