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管理

  近日,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联合修订发布《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多部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事项进行完善,对处置措施和操作流程进行细化,将进一步规范网约出租车平台的经营管理。

  事实上,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或全过程执法、全链条执法的提法,在行政监管及执法实践中并不鲜见。比如,过去整顿“黑车”运营,就有交通、交警、城管等多部门参与。作为一种交通服务新业态,网约出租车及平台在利用社会资金、民间资本解决市民出行难的问题上具有积极作用,但也为行政监管提出了诸多挑战。为了应对这种挑战,《通知》应运而生。如何在充分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科学施策、联合执法?笔者认为,应当着眼于网约车平台、出租车供给方、网约车用户等三方的内在需求与动力,促进新业态良性发展,最大限度满足市民日常出行需求。

  在事前监管环节,建议通过税收适当调整本地司机与外地司机从事网约出租车的收入差异。外地户籍的网约车司机,合理承担从业地的道路交通建设和社会福利等开支,尽量不禁止外地司机加入平台。在北京、上海、深圳等特大城市,网约出租车需求量相对较大,目前有众多外地司机驾驶本地车辆从事网约车业务,如果“一刀切”禁止他们进入网约出租车平台,一方面会造成网约车供给不足,不能有效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另一方面在供需失衡情况下,可能使“黑车”重新抬头。尽管有研究认为过度发展网约出租车,会增加城市交通拥堵,但特定城市的交通服务市场供给和需求存在一个自身竞争性发现机制以达到均衡,且在机动车保有量总量得到控制的前提下,外地司机加入网约车平台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有限,再辅以税收调节等,可趋利避害,减少拥堵区域车流量。

  建议制定网约出租车及运营平台安全标准,将平台是否具有远程审核实际驾车人与登记驾车人、是否能够提供有效安全监控与报警服务等作为平台的准入标准。从过去几年的发展经验看,由于刑事、治安以及严重交通事故等,对网约车平台的正常运营有重要影响,这使得平台经营企业自身也有着促进网约车运营安全的内在动力。同时,远程监控、实时报警、人脸核查等技术手段日益成熟,也可以作为网约出租车平台以及出租车获得经营许可的必备条件。

  在严格限制未经用户许可收集并使用数据的同时,可以允许网约出租车平台收集车辆行驶状态、位置等相关数据,开展分析研究,以优化交通服务供给实时动态调整。在减少城市交通拥堵技术开发方面,网约车还有很大空间。当网约车平台发展壮大后,海量的交通数据会支撑平台企业开展一些旨在减少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的科学研究,例如通过对大量网约车行驶轨迹数据的分析,可以优化交通信号灯配时和调整拥堵点交通组织。对网约出租车平台而言,其内在动力在于交通拥堵和事故减少有利于提高网约车营运效率,从而增加企业收入。因此,建立网约车平台与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对优化城市交通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在强化对网约出租车平台及相关企业行政监管的同时,给予其技术以及商业模式创新的合理空间。作为交通新业态的典型代表,网约出租车平台集中了部分具有超前思维的商业和科技精英,其在追逐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在交通技术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如百度、高德等平台企业,在促进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