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首次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
让未成年人的“声音”在法庭响起
家事类案件往往会涉及儿童利益保护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的诉讼能力不足,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其参与诉讼,当没有合适的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已经或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时,谁来帮助未成年人诉讼?另外,在一些未成年人并非诉讼主体但却牵涉其利益的案件中,面对未成年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忽视甚至侵害的情况,谁来帮助未成年人“发声”?
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正是一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有效确保未成年人在涉及自身权益的案件中主动“发声”、表达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有力举措。
今年2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探索设立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开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并为案件中12岁的女孩彤彤(化名)委派了辖区社区居委会妇联主席作为她的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代表她在庭审中表达本人的真实意愿,使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的庭审中有了未成年人的“声音”。
庐阳区人民法院的此次探索,使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正式落地安徽,今后该院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上,将根据需要邀请妇联、关工委等部门选派的具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案件调解和庭审过程,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让未成年人的“声音”在法庭响起,权益诉求被如实表达。
代表未成年人“发声”
2月11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庭审中,除了原、被告双方外,圆桌法庭多了一个人,她是合肥市庐阳区林店街道永清社区居委会妇联主席韩婷婷,她是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身份出庭为12岁的彤彤“发声”。
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对簿公堂的是彤彤的父母,彤彤并不是案件当事人,但是案件却与她的权益息息相关。
彤彤的父母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彤彤随母亲吴某一起生活。离婚后,一直由吴某抚养彤彤。目前,彤彤已经上小学。吴某和彤彤的父亲赵某分别重组家庭。
现在,吴某想放弃彤彤的抚养权,要求法院变更彤彤的抚养权给赵某。理由是自己经营失败,经济困难且出现焦虑抑郁症,无力再抚养彤彤。赵某作为被告,也不同意直接抚养女儿,理由是他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且已组建新家庭,又生育了子女,不利于抚养彤彤。
双方各诉苦衷,均不愿意直接抚养彤彤。彤彤的权益谁来保障?彤彤的真实意愿是什么?谁来代替彤彤在庭审中表达其内心的真实意愿?庐阳区人民法院决定与庐阳区妇女联合会协作,委派韩婷婷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
开庭前,韩婷婷与彤彤单独沟通,了解彤彤的家庭情况、对父母的看法以及庭审中她想要表达的意见。
这次谈话中,韩婷婷了解到,彤彤的母亲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孩,她觉得自己既不跟继父姓,也不跟母亲姓,无法融入自己的家庭。另一方面,由于成长过程中难免与母亲发生矛盾,母亲情绪容易失控,她更倾向于与父亲生活。如果不能更改抚养状况,彤彤希望能改随母亲姓。
彤彤的这两个意愿由韩婷婷代表她在庭审中说了出来。庭审中,韩婷婷还督促吴某和赵某从彤彤的利益出发妥善解决纠纷,切实给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代表彤彤发声的时候,彤彤的父母是有一些感触的,能感觉到他们有难过、不舍,还有一些不得已。”韩婷婷说。
据了解,由于双方意见有差距,法庭决定庭后再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
多地法院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
作为一种能让未成年人在涉及自身权益的案件中主动“发声”表达诉求的制度,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最早由上海法院开始探索。
2017年起,上海法院在部分离婚案件中为未成年人设立权益代表人,由其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儿童权益代表人主要来源于有婚姻经历、有子女且具有善心与爱心、能够尽职履责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干部。
2017年8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夫妻离婚纠纷案件时,因涉及对特殊儿童的保护,聘请上海普陀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作为未成年儿童的权益代表人参加案件诉讼,儿童权益代表人站在孩子的角度表达了对于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主张。最终,原告、被告、儿童权益代表人三方对孩子的抚养、探望、财产监管等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以调解结案。
随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也引入这一制度。
前述案件承办法官、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周袁介绍,庐阳区人民法院在借鉴上海和浙江等地法院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并在这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首次试用,主要是因为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产生利益冲突的现象并不鲜见,诉讼中未成年人面临难以起诉、难以应诉、意见易被忽视、心灵易受伤害等问题。现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并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
周袁介绍,此前该院在处理相似案件时,通常会在庭前询问孩子的个人意愿,开庭时将孩子的意见笔录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在法庭上宣读。这种方式虽然能了解孩子的意愿,但孩子更多的意见无法在法庭上表达出来。
“作为未成年人,孩子不适合参加庭审,尤其是父母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都互相推诿的时候,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我们就想找一个对孩子比较有亲和力的人代表孩子说话,表达孩子的想法。”周袁说,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职责是与未成年人进行前期沟通,参与庭审及案件的调解,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
周袁介绍,此案是庐阳区人民法院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首次“试水”,未来该制度还将运用于离婚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等可能存在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之中。
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权益
作为庐阳区首位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这也是韩婷婷第一次以妇联主席的身份在庭审中代表未成年人“发声”。据了解,韩婷婷有10年的基层工作经验,工作中接触的未成年人和青年人较多,和彤彤的沟通并不是难事。
“法律是公正而严肃的,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庭审,能感受到法律规定的刚性和家事审判的柔性之间有一个切合点。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的设置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让我们更加真切地感受到未成年人内心的声音,让他们有一个发声的机会,也让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对弱小群体的尊重和关心,有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韩婷婷说。
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周袁也给予较高的评价。“她与孩子的沟通交谈比较好,充分了解和表达了孩子的要求。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孩子的意见只能通过庭前询问了解,但这个案件中,有人能代表未成年人说出她的真实意愿。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还能与我们一起做调解工作,在对于孩子的关心照顾方面也能提供一定的帮助。”周袁说。
在周袁看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职责和作用不仅限于此,未来该院在适用中还将进一步向庭前和庭外延伸,比如在开庭前由未成年权益代表提前介入,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家庭状况开展相应的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案件判决或调解后,对未成年人进行回访,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据了解,接下来,庐阳区人民法院还将与妇联、民政等部门进行深度合作,继续完善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合力维护未成年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