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版权频陷争议 业内期待共赢机制

  继《扫黑风暴》之后,又一部影视作品陷入短视频版权争议。据媒体报道,2021年热映电影《长津湖》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被“切条搬运”,时长达到30分钟。

  对此,抖音在2月9日做出回应。抖音方面表示,相关内容实际是《长津湖》制片方博纳影业与抖音官方宣传合作的一部分。相关视频总长度不到6分钟,素材来自电影宣传片及相关历史资料,报道称有“长达30分钟的切条”明显失实。

  事实上,长、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争议,已经持续了1年多的时间,也引发了相关行业从业者和法学法律工作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如何适用的深入思考。

  多位专家学者此前曾指出,短视频版权争议非常复杂,应该坚持“避风港原则”,同时不可滥用“红旗原则”,要避免给短视频平台过高的事前过滤审查压力,以免对合理使用的视频造成“误伤”,损害普通用户的合法权益,长短视频平台等多方主体应该形成合力,建立合理的版权授权机制。


  短视频侵权陷“罗生门”

  此次电影《长津湖》的短视频侵权争议,与此前电视剧《扫黑风暴》侵权案的情况类似,均是影视作品制片方或者合作承制方在抖音上开展的作品宣传。

  据了解,随着短视频体裁的普及,抖音等平台在近年来成为电影的重要宣发渠道。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10月,《长津湖》宣发方曾制作宣传海报,称影片上映期间,其官方抖音账号粉丝量达264万,三个抖音视频单条播放量破亿,“长津湖”话题播放量超112.5亿次。

  目前,电影《长津湖》的抖音账号,已更名为“长津湖之水门桥”。最新数据显示,该账号在抖音获赞近9000万,粉丝量超过300万,账号置顶的三个短视频点赞量均超过300万。

  事实上,除了《长津湖》《扫黑风暴》等热门影视作品,不少相对冷门的新、老影视作品,也通过短视频平台用户的“二次创作”,实现了“出圈”。影视作品得到了宣传,而短视频平台获得了流量,实现“双赢”。

  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影视作品的版权确实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也因为过于复杂引发过无数争议。

  简单对未获得授权的影视作品进行“切条”搬运,极有可能构成侵权,但是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即使未经授权也可能属于合理使用。此外,有些短视频虽然没有特别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授权证明,但是实际上有内部授权可能性,即实际上制作者与创作者联系过,被允许使用相关素材,短视频平台往往无法知晓。

  短视频版权治理争议持续了1年多的时间,长视频平台等影视作品版权方发出过相关倡议,乃至提起相关诉讼。

  对此,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特聘教授方兴东认为,长短视频版权风波的核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维权行为,而是国内长视频网站商业模式遭遇困境下的一次突围。

  他同时表示,通过版权来抵御短视频网站的崛起,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办法,更不是长视频网站摆脱困境的正确之道。既无助于真正增进视频领域的版权秩序,也无助于改善长视频网站的生存处境。

  方兴东认为,通过不断强化封闭式的版权保护制度的门槛,对长短视频网站的长远发展是有害无益的,更是违背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开放共享的价值取向。短视频平台已经成为新的主流传播平台,对影视制造方来说,这是未来最重要的宣发渠道。双方在利益上和趋势上都需要找到更好的合作模式,而不是简单强化版权保护水平。目前这种完全短期竞争导向的举措,实质是损坏广大用户的利益,与用户普遍性的需求背道而驰。

  “一项技术,一个商业模式,最终是以最大程度创造社会价值为己任,也是成功的正确之道。只盘算自己的小利,而不顾社会综合的大利,既不可能最终走通,而且也是不懂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方兴东说。


  既要发挥现行法律作用又要加强合作机制

  在《长津湖》相关版权争议中,短视频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侵权问题多次被提及,“平台方及时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就不构成侵权”的微博话题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该话题指的是法律上的“避风港原则”,这是国际上通用的互联网版权纠纷的处理原则,即目前在互联网侵权纠纷领域常用的“通知-删除”规则。我国民法典也对“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作出了完整、系统的规定。

  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对“红旗原则”的规定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有观点认为,短视频平台甚至应该建立事前过滤审查机制,来彻底避免短视频平台上的侵权现象。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赵爽表示,“红旗原则”对于个人创作者,或者短视频等非影视作品的新形态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灰区”,缺乏明确的定量、定性规定,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摸索。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足以保障影视作品的版权,且并没有要求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作品进行事前的过滤审查。

  赵爽认为,版权制度始终是各方利益的平衡,普通网民非商业的合理使用,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生命线,也是发挥互联网特性的关键所在。

  “对于影视作品明显的侵权行为,比如搬运、切条等,法律法规完备,辨识和认定容易而简单,处理机制完善而有效。制度和渠道都是有效而畅通的,各家版权所有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权衡和价值取向,采取各种方式。”赵爽表示。

  此外,如果赋予短视频平台过高的过滤审查义务,其代价也可能是巨大的。

  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电视剧拍摄备案670部、23519集。如果这样的版权规模被数以亿计的短视频创作者进行二次创作,再加上过去数十年国内外的影视剧数量,每天产生出来的视频数量是海量的。

  方兴东表示,为了影视作品版权需要,要求对短视频内容进行全面过滤与审查,一方面成本高昂,一方面可能触及法律,同时还可能因此产生各种滥用的情况。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几乎人人都是短视频作者,也人人都是短视频用户的时代,短视频的传播涉及沟通、交友、娱乐、商务等各个层面。版权问题并不是短视频的关键问题,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交流和交往、个人信息安全以及文化创作繁荣等问题,都是短视频发展中需要更加关注的重点。通过知识产权给短视频施加过度的限制和保护,将极大制约短视频的传播能力,损害更广泛的利益。”方兴东说。

  他认为,要解决短视频版权争议,一方面,努力的重点是让现有法律法规如何更加行之有效,简单、高效抑制和解决明显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则是要加强影视作品方与短视频平台的合作机制,创造更多双赢的空间;最重要的,是真正以用户为中心,营造更加良好而活跃的短视频分享环境,让短视频传播成为各方都可以受益的新的传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