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特色及其当代意蕴
中华传统法律历经洗练,存留精华,是影响中国传统乃至当下的重要文明成果,具体体现为道德法律互为表里、天理国法人情共治、上行下效的表率作用、无讼和谐的治理追求等特色,这些特色均受到以孔子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之影响。正是这些成果,让中华传统法文化展现出了“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为当下国家治理调制出了弥足珍贵的底色。
道德法律互为表里
德礼政刑“四端”乃治国之基础,不可偏废,但是应该以“德礼”的普及为追求。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为德礼教化可以使民众变被动守法为主动守法,即“有耻且格”。就此而言,儒家所言的“政刑”观已被赋予了教化意义,正所谓“政者,正也”。汉儒认为,“圣人假法以成教,教成而刑不施。故威厉而不杀,刑设而不犯。”这与法家在秦时倡导“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颇有类似,但法之基点建立在威权专制基础上,与儒家所要求的具有普世意义的“德”有所区别。
汉朝对用法家之法的秦朝进行了反思。第一,将德礼政刑之关系进一步提升为“德主刑辅”,董仲舒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人类社会之发展亦是阴阳演化的一个组成部分,统治者为政的手段可以与阴阳变化相比附:“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如此成就了“外儒内法”的核心治理理论和国家意识形态。第二,将儒学由“圣人之学”变为统治者之学,让儒家思想更为实用。先秦儒学过于强调教化,具有一定的理想色彩。相对统治者自身的道德修养而言,汉儒更注重统治者的统治方式。汉代认识到秦朝灭亡的原因在思想而不在制度,秦法或许能在儒家思想指导下施行,于是“汉承秦制”,国家治理趋于现实和成熟。
天理国法人情共治
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即便是律法禁止父子相隐(隐瞒罪行),也不能机械地适用,还要考虑天理人情,如此才是“正直”审断。“人情”就是儒家礼教提倡的“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亲其所亲,尊其所尊”为礼之核心原则,此乃天然之本性。人生在世,要恰如其分地尽到为人之父、为人之子、为人之君、为人之臣、为人之长、为人之幼、为人之夫、为人之妻的责任,便是“自然而然”。儒家思想正是注重天理与人情的关联,借以论证为何选择情理法交融的国家治理模式。
汉儒认为,“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看似与天理人情冲突的律法,如果借助判官之手,能够发掘立法原意,顺乎天理人情,便能形成民风淳朴,上下无欺的社会风尚。而呆板地谨遵法条,反倒会让官吏变得刻薄,成为“酷吏”,百姓变得诡诈,成为“刁民”或“讼棍”。例如“被污恶言”而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的汉代酷吏张汤“由于治淮南、衡山、江都反状,皆穷根本”,而被时人斥责为“诈忠”。与张汤不同,宋代包拯虽“立朝刚毅”,但却受人敬仰。这是因为包拯有执法如山的一面,还有“恶吏苛刻,务憨厚,虽甚嫉恶,而未尝不推以忠恕”的一面。只有与天理人情以及源自于此的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更具有生命力,这便是中国传统法的伦理性。
上行下效的表率作用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与法相比,人是治国之首要。这里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君主的知人善任和官吏的良好素质更为重要。其二,君主的表率作用超过了法令的强制。因此,儒家看重的“人治”便是“善良之治”,是“圣人之治”。
荀子进一步将孔子的“人治”思想系统化。在法与人的关系上,他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论断,因为“君子者,法之原也”,君子之法方能确保法之良善。同样,荀子认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法之实施在于君的示范效应,是谓“君者,民之原也。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当然,法的灵活适用更是依赖君子的智慧,“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法自君出,官员没有解释法律的正当性,但可以用“君子”之德性灵活适用法律。众人对法的信赖,不只是看法的形式完美,更要看执法之人是否良善。法纪之存在决定于用法之人,“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这是古代民众崇拜明君与清官的根本缘由。
无讼和谐的治理秩序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讼,意指民事纠纷,有人的地方便有江湖,争讼之事无法避免。如何解决争讼之事,常人的态度便是“无讼”,即解决民事纷争尽可能自我消解,而非动用官府资源,依赖公力救济。传统中国宗法社会,人情世故颇为重要,民事案件多关乎本宗隐私,闹上公堂,必然引起街坊邻里的非议甚至嘲弄。官方也通过多种息讼之法来推动无讼理想的实现,且将讼案多寡作为考核地方官吏的标准。处理民事纠纷,官府提倡“无讼”,且利用家法、乡规、村约等化解,意在回归和谐的世道人心。当然,对于刑案之处理,儒家毫不避讳刑的作用,但是强调“先教而后刑”,刑的目的还是教化。
山西平遥县衙大门的楹联颇能概括中国传统法律的特色,上联云:“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下联曰:“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世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公堂是官民交互的重要场所,上联直接表达了强烈的无讼和谐追求,且从农业经济社会考虑息讼之必要;下联陈述了官员要具备天理国法人情世故兼收并蓄的素养,且从表率榜样以及终极报应上劝诫为官之道。这便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之真意。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要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继承发展、守正创新,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加强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分别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广州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