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贾景铭: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贾景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4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贾景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87971.01元;二、被告贾景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7971.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87971.01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贾景铭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贾景铭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罗来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罗来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4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罗来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47279.21元:二、被告罗来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3265.91元;三、被告罗来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7279.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47279.21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罗来发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罗来发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汪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汪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4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汪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91746.68元;二、被告汪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5344.65元;三、被告汪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91746.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19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91746.68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汪萍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汪萍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
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张贵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张贵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4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贵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49453.96元;二、被告张贵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2994.5元;三、被告张贵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9453.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49453.96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贵华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张贵华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雷文化: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雷文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4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雷文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135605.69元;二、被告雷文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10705.86元;三、被告雷文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35605.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135605.69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2元,由被告雷文化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留文化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李茂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李茂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4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茂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79072.65元;被告李茂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4924.51元;三、被告李茂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9072.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79072.65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7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茂盛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李茂盛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许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许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4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许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56218.63元;二、被告许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6218.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1月31日起计算至56218.63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许芸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许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周小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周小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4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60208.55元;二、被告周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3314.47元;三、被告周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0208.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1月31日起计算至60208.55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周小英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周小英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乔长永、芦克、邓艳、房志财、金维英、刘凤杰、于英杰、王燕、孙丽霞、穴立峰、姜大吉、李洪力、崔建、武存金、汪少友、董志勇、冷亚芹、郭胜武、候杰、王晶晶、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乔长永、芦克、邓艳、房志财、金维英、刘凤杰、于英杰、王燕、孙丽霞、穴立峰、姜大吉、李洪力、崔建、武存金、汪少友、董志勇、冷亚芹、郭胜武、候杰、王晶晶,第三人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021)黔0103民初16776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1.确认追加被告乔长永、芦克、邓艳、房志财、金维英、刘凤杰、于英杰、王燕、孙丽霞、穴立峰、姜大吉、李洪力、崔建、武存金、汪少友、董志勇、冷亚芹、郭胜武、候杰、王晶晶为2020黔0103执1121号的被执行人,并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欠原告的债务463672.00元及逾期欠款的双倍罚息承担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20名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民事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岩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未来方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刘承硕: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金汇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进、刘承硕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15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小进、刘承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贵阳金汇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五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二、驳回原告贵阳金汇益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0元、保全费500.00元、公告费200.00元,共计1,700.00元,由被告张小进、刘承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黄家兰:原告贵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遗失公告:本人不慎将乌当农商行大唐支行出具的(银行出具的抵押物品收妥通知书)遗失,特此申明。 申明人:彭超
车辆遗失公告:本人李秋霖,于2022年1月17日确认遗失奔驰BENZ S600轿车(进口级)一辆,车牌号为鄂JJN027,车架号WDDNG7GB5AA308252,发动机号27595340030284,遗失之前使用者为郑卫民证件号422101197508276213,希望盗窃者于本公告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及时归还,否则保留法律以及其他途径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张红:原告姚国文与被告张清泉、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62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清泉、被告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姚国文借款本金354781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3月11日起以3547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4%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姚国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姚国文负担2158元,被告张清泉、被告张红负担664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告: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12月13日到我处申请办理2014年至2020年期间负责代收代退的34家企业投标保证金和贵州黔正源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代收代退的128家企业招标文件费提存公证。未退投标保证金企业名单: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阳万国新汽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贵州凯晟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江苏亚泰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凯晟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仁怀市顶兴绿化园林苗圃场、仁怀市顶兴绿化园林苗圃场、毕节市雄琪供暖设备销售中心(微型企业)、遵义银霞贸易有限公司、仁怀市顶兴绿化园林苗圃场、贵阳市南明区青鸾个体数码产品经营部、贵阳市南明区青鸾个体数码产品经营部、铜仁市利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南昌星驰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星驰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恒翔家畜良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优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佳汇康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贵阳贵莎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怀化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丰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新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新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萃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胜视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钢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贵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德盛昌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泰来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稳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吉宝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退招标文件费企业名单: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江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北京市体科健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顺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下好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友锋超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恒安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凯腾四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成都万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永泰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东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方大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甘肃智通科技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广州健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埃特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京度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众鑫达科技有限公司、贵阳高新兆诚科技有限公司、贵阳供电技术设计咨询公司、贵阳贵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贵阳华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科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贵阳南方包装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双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新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贵阳甬鑫塑管制造有限公司、贵州秉合商贸有限公司、贵州东晟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国询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贵州海潇佳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和盛炜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亨达集团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恒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贵州鸿友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州互易传媒有限公司、贵州佳运招标有限公司、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聚力创智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凯君达招标有限公司、贵州曼迪克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贵州平安康健医药有限公司、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贵州黔蜀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省地矿局一0二地质大队、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4地质大队、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大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顺和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燧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威盾保安有限公司、贵州湘智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基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中建汇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强威服装有限公司、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荣发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吉林省着装制衣有限公司、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锐盾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西迪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海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江铃集团晶马汽车有限公司、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广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名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橡进出口有限公司、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科泽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软件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伊路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赞瑞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警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科源工程技术测试中心、四川中佳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有限公司、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豆医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新坐标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博为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馆藏图书有限公司、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易安信科技有限公司、无名称、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加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省百年招标中心、贵州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华能招标有限公司、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请公告中所列公司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打款凭证或收据到我处(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217号)办理保证金、文件费提存受领手续,上述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届时我处将依法上缴国家。特此公告,请所涉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相互转告!
贵州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
蔡富权:本院受理舒由斌与蔡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622民初74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徐紫艳:本院受理伍文与徐紫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622民初107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诉讼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范丽: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侗族自治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622民初12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侗族自治县支行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884元及利息9406.41元,共计29290.41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公告费(以实际产生为准)、律师代理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龙涛: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侗族自治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622民初11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侗族自治县支行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998.9元及利息8138.81元,共计38137.71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公告费(以实际产生为准)、律师代理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罗贤惠:原告刘辉与被告罗贤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730民初35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贵州鼎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易昌勇与被告贵州鼎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冯治飞、冯治江、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结案,因原告易昌勇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1)黔2730民初299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吕飞、男、现年42岁,电话18311677665,身份证号码522123197905030016,住址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10号: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一案,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习综执02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2021年1月4日,吕飞和其徒弟谢福全在位于习水县杉王街道丹霞社区173号租用房屋内,开展按摩、拔罐的同时使用手法给病人检查、诊断,并根据病情使用自制中药粉治疗失眠、偏头痛等。失眠中药粉含有桂圆、当归、人参等中药,能够补气血、治疗失眠;头痛中药粉含有天麻、白芷、青木香等中药,主要治疗偏头痛。每天收入约400元,均是按摩收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药品器械(详见《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NO:000002001);2.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元)。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贵州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按照《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面的缴款编码(有效期为三十日,逾期需联系本机关更换缴款编码)缴纳罚没款,代理银行包括工行、农行、建行、交行、邮储、中信、贵州银行、贵阳银行、农村信用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离开习水。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2日前往当事人户籍地址(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10号)送达决定书,经贵州省绥阳县洋川街道北街社区证实,该户籍地址属北街社区空挂户。电话(18311677665)联系当事人吕飞,当事人称外出遵义,且拒绝签收该决定书。该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现特此公告送达。本机关地址:习水县东皇街道习酒大道吉祥公司楼上联系人:汪树强联系电话:0851-22539403
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01月18日
姚先朝:本院受理(2021)黔0103民初24003号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灵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适用简易程序
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邰骏、李金亮、贵州泰德鑫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伟筑: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花山社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公告:(2018)黔0403破1号之五申请人: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10月18日申请人贵州玖固钢结构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贵州玖固钢结构钢有限公司管理人称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申请人依法对破产企业开展了破产清算工作,符合法定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申请人申请事由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个别未结事项的处理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继续完成,不影响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