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贵州贵森缘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游鸿诉你与贵州中海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工程预付材料款1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96985.62元(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25%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本院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04民初10955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
  2022年3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泮水人民法庭(泮水镇)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曾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曾芳保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曾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104020.37元;二、被告曾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04020.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4月13日起计算至104020.37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2元,财产保全费1061元,合计2293元,由被告曾芳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曾芳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刘勇军: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刘勇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12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88084.94元;二、被告刘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88084.9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4月13日起计算至88084.94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元,财产保全费936元,合计1981元,由被告刘勇军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刘勇军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代晓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代晓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13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代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100547.18元;二、被告代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00547.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4月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100547.18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5元,财产保全费1042元,合计2237元,由被告代晓红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代晓红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卢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卢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12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58804.25元:二、被告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3081.28元;三、被告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61885.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4月8日起计算至61885.53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限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元,财产保全费664元合计1369元,由被告卢娟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卢娟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周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周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80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周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52467.03元;二、被告周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2467.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9月15日起计算至52467.03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元,财产保全费562元,合计1139元,由被告周艳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周艳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周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周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12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周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65042.54元;二、被告周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4722.67元:三、被告周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69765.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6月28日起计算至69765.21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合计1540元,由被告周君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周君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蒋凌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蒋凌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蒋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70667.10元;二、被告蒋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70667.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70667.10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元,财产保全费754元,合计1572元,由被告蒋凌云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蒋凌云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蒙友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蒙友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12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蒙友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76303.62元;二、被告蒙友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76303.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5月7日起计算至76303.62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9元,财产保全费812元,合计1701元,由被告蒙友英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蒙友英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蒋维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蒋维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蒋维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141825.80元;二、被告蒋维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41825.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4月6日起计算至141825.80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6元,财产保全费1258元,合计2884元,由被告蒋维忠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蒋维忠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层法院

  

  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林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12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77568.54元;二、被告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77568.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5月5日起计算至77568.54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7元,财产保全费826元,合计1733元,由被告林勇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林勇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佘桂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佘桂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12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佘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104022.42元;二、被告佘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04022.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5月5日起计算至104022.42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合计2289元,由被告佘桂芳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佘桂芳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王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王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96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78962.87元;二、被告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6111.24元;三、被告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的85074.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5月31日起计算至85074.11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5元,财产保全费899元,合计1894元,由被告王春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王春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张友全: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张友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13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友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垫付保险赔款113904.50元;二、被告张友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13904.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3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为标准自2020年3月30日起计算至113904.50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6.5元,财产保全费1113元,合计2449.5元,由被告张友全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张友全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公告: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12月13日到我处申请办理2014年至2020年期间负责代收代退的34家企业投标保证金和贵州黔正源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代收代退的128家企业招标文件费提存公证。未退投标保证金企业名单: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阳万国新汽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贵州凯晟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江苏亚泰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凯晟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仁怀市顶兴绿化园林苗圃场、仁怀市顶兴绿化园林苗圃场、毕节市雄琪供暖设备销售中心(微型企业)、遵义银霞贸易有限公司、仁怀市顶兴绿化园林苗圃场、贵阳市南明区青鸾个体数码产品经营部、贵阳市南明区青鸾个体数码产品经营部、铜仁市利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南昌星驰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星驰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恒翔家畜良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优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佳汇康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贵阳贵莎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怀化绿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丰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新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新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萃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胜视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钢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贵阳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德盛昌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泰来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稳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吉宝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退招标文件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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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
  
  何爱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支行与被告何爱国、贵州中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结案,被告贵州中泰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2828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莫春雷:本院受理(2021)黔0103民初12207号原告平安银行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周小学、王安荣、刘政、邱泽富、卢安文、张翼、韦健怡、韩林、魏青、郑建礼、陈五保、刘龙燕:本院受理(2021)黔0103民初12192、12193、12194、12195、12198、12199、12200、12201、12202、1204、12205号原告平安银行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王容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贵仲裁字第313号裁决书,本院在执行贵州恒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鑫民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恒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杨勇、王容华为本院(2018)黔01执101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黔01

  执异7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杨勇、王容华为本院(2018)黔01执101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杨勇在抽逃出资的180万元的范围内、被申请人王容华在抽逃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将视为自动送达。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容华:(2021)黔01执异782号之一,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贵仲裁字第313号裁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恒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鑫民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贵州恒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杨勇、王容华为被执行人,并申请对上述人员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保全的金额为62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已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恒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杨勇、王容华价值620000元的财产(其中对王容华的保全金额以20万元为限)。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保全费3620元,由申请人贵州恒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将视为自动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