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的建议
近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卡营销、授信管理、机构合作、分期业务等作了较全面的规定。笔者结合我国信用卡业务常见纠纷及监管现状,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议。
进一步考量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合规成本。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大经营原则,对银行监管应兼顾其获取业务收入的需要。但《通知》对银行新增的一些义务规定得较为模糊,如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加强对联名单位经营风险、声誉风险和其他不利影响的分析和监测”。但除非是有主动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银行很难通过公开渠道准确判断联名机构的经营风险、声誉风险等情况。建议在综合考量信用卡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重要性以及合规成本基础上,合理配置商业银行在合作机构、授信管理等方面的义务。
应增加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制度。《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履行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并及时确认和处理可疑的交易。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权利义务。但《通知》未对如何防止信用卡盗刷问题予以进一步回应。建议《通知》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基础、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对商业银行的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义务作出更完备规定,如鼓励商业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伪卡盗刷或网络盗刷的先行赔付责任,在发生可疑交易后,银行及时向持卡人核实持卡和使用情况等。
应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信用卡监管规范的衔接。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信用卡的利率标准、信息披露、预借现金等进行了规定,《通知》部分内容与其存在重叠。《通知》新增银行应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绑定支付账户等其他账户”规定,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账户的监管。此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4年发布《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详细规定了发卡业务的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义务。建议《通知》在银保监会自身监管职权基础上,就信用卡费率、信息披露、发卡营销等事项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协作,以及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管理的协调、沟通。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