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路径

  近年来,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层出不穷,这不仅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问题,还关系到系统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在处理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需要社会多方参与,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也是行政执法体系中很重要的一环。厘清公安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行政执法依据,有助于推动公安行政执法规范化。

  目前,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已建立起相对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且已经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公安机关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根据自身定位,找准工作重心,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安机关要善于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执法实践中摸索总结先进举措,反思执法漏洞和弊端,对目前存在的各类矛盾问题加以解决与完善,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因应之道,真正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安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公安行政执法依据,是保证执法规范化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它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遏制在源头,保障公安行政执法在法治化轨道上平稳运行。

  现行立法中对公安行政执法规范化的表述都有所涉及,但未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问题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部分概念措施的表述系统,但相对抽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没有针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所能够采取的执法措施进行具体表述。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法律执行程序进行有效整合。这种整合工作不仅仅需要立法部门推进,更需要政府部门根据已有经验和行政管理模式进行程序上的创新和应用(见《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邵帅、吕笑增著《紧急状态下人民警察执法权的适用与控制——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例》)。

  一般情况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中,民众情绪容易波动,不能单纯依靠警方柔性执法手段化解矛盾,要结合社会现状和警务实际情况,将现有的情形与公安行政执法的几类情形细化,适当调整公安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权限,提高执法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增加可操作性和执法效率。


  明确公安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界限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由警察单方面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事前无司法令状请求之规定,事后无主动进行司法审查之程序,在秩序维护执法过程中,如果运用不当,那么极易侵犯个人基本权利。虽然在突发事件中需要对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扩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毫无边界。因此,需要在保障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力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找寻一个界限。

  首先,建立内部规制,通过立法制定行之有效的裁量基准制度,遵循比例原则,实现自由裁量权扩大的同时保证公民权益损失的最小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安机关往往会拥有扩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具体表现为:实行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公开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情况,列举行政处罚的项目,明确应当具备的法定情节,细化行政执法的标准程序,划定对违法行为人应当采取的处罚种类以及幅度,尤其是针对行政处罚金额的自由裁量权幅度进行严格限制。

  其次,不忽视外部规制的重要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外部规制主要指对公安机关开展司法审查与监督,尤其是针对涉及人身自由相关的措施加大审查力度。保证人身自由这项最基本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侵害,以期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时能够正确处理法律赋予的权力,以及正确处理程序与权利问题。在监督层面,公安机关目前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均有执法记录仪以及单兵系统等对现场执法情况进行实时传输,这不仅保障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时刻警惕行为规范化,也为执法过程留下了可供检视的相关证据。


  建立公安行政执法与社会舆论监督互动的良性机制

  当今时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这为公安工作开展提供了便利,也使得其在处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过程中,公安行政执法不仅要接受法律约束,更要经得住来自网络舆论监督问责。如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处置中与媒体各方建立良性互动机制,那么将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带来飞跃性的实质提升。

  首先,公安机关要提高面对涉警舆情的敏锐性,将潜在的负面导向舆论及时发现,并遏制在源头,同时尽快发布警方官方通报,第一时间加以解释说明,公开事件真相,引导社会舆论朝着正确积极的方向发展,切实维护公安的正面形象和执法权威。其次,公安机关在提升执法水平的同时可以借助媒体平台加强宣传,开设专门的媒体号,发布规范执法的正当程序和规范操作,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通过亲民、正面的视频消除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感,增加群众对警察的认同感与信任感。最后,公安机关与媒体互相监督。借助媒体平台加强对自身执法规范与否的督促与监督作用,保障行政执法的规范实施,以此与媒体形成良好互动机制。

  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才能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对公安机关来说,规范执法就是最大的正义,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要做到处置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更要做到程序和实体双重正义,维护社会政治经济平稳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公安机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执法规范化,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