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的关系及平衡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明确了国家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的界限。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最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在于父母违反家庭教育法相关规定应受何种处罚。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七条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5日以下拘留。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中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的规定,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此,有人认为不恰当。如邓凯委员表示,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与家庭教育有密切关系,如果不能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就不能对只养不教的人形成约束,这与实践需求不符,也违背立法初衷(见《法治日报》2021年8月24日第5版蒲晓磊著《建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监管和退出机制》)。有人认为,为了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这个修改是恰当的,也是必须的。比如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当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自主选择用什么方式来进行家庭教育,以及怎样去进行家庭教育。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公权力不应进行干扰和影响。家庭教育促进法将第三章章目命名为“国家支持”,即在家庭教育范围内国家的教育权虽然是一种行政公权,但也是一种责任,应该有所为,但必须有限为。这引出了国家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的界限问题。当然,家庭教育促进法最终对罚款、拘留条款的修改已给出了相应答案。


  国家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的关系

  现代教育权主要包括国家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

  家庭教育权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对未成年人财产和人身进行保护的一种权利。它由法律确认和维护,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据一定的意志、信念、价值观在法律框架内对子女进行教育和指导的权利。家庭教育权具有法定性,且只存在于子女未成年时期。

  什么是国家教育权?我国教育界、法学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国家教育权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对教育实施发展、举办、领导、管理等活动的公权力(见《现代大学教育》2004年第1期赵敏著《大学校长与国家权力系统关系诠释》)。有的学者认为,国家教育权是相对于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而言的,它作为现代教育权的主体是国家依法对年轻一代进行施教的公权力(见《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秦惠民著《现代社会的基本教育权形态分析》)。还有学者认为,国家教育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是一个与国家教育责任相对应的宪法学研究范畴(见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温辉著《宪法与教育——国家教育权研究纲要》第28页)。

  综观各种观点,可以归结出三个基本共识:第一,国家教育权的主体是国家;第二,国家教育权是一种公权力;第三,国家教育权是抽象主权与具体职权的有机结合。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国家教育权作为一个教育法学概念,指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国民教育进行合理通知、发展与管理的公权力,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具体职权内容。从宪法角度来看,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权利的派生物,以公民授权为前提,即国家教育权的行使要遵循公权力行使的一般原则——“法律授权即拥有”,否则便丧失合法性。

  家庭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有时会存在张力。发生在2006年上海的“孟母堂”事件就是一起很典型的案例:吕丽委在自己家的别墅创办“孟母堂”,带领20个不愿意进入正规学校学习的孩子,以背诵各种经典为主要方式进行家庭教育,而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按照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年龄儿童一定要去正规学校就读,在家教育没有法律依据。吕丽委随后起诉上海市教委。家庭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之所以会存在张力,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教育从需求到责任关系的运行方式发生了转变:从以权力为主导阶段转变到以权利为主导阶段;前者大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到1978年,后者从1979年开始至今。

  计划经济体制下,在教育领域内,政府全方位管理教育,一个受教育者从入学到毕业,一直是“国家的人”,政府出钱办学校,聘请教师,规定严格的教学内容,学生毕业后,国家安排工作岗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激发社会成员对个人独立的追求,社会结构开始发生变化。市场经济下的家庭,作为经济、教育和日常生活的基本单位,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父母为了使其子女未来有更好的发展,日益关注子女的教育问题。这使受教育者对教育的需求由请求变为权利,要求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但经济状况的差别使每个家庭对教育的需求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引发了国家教育权与家庭教育权之间的矛盾。 


  平衡国家教育权与家庭教育权的路径

  如何解决或平衡国家教育权与家庭教育权的矛盾?第一,合理分配国家和家庭对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力和权利。第二,从积极保护家庭教育权的角度探讨国家教育权的积极作为。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父母及其他监护人都享有教育权,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精确划分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权利界限。关于该问题,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认为,国家有义务保障本国公民接受适当的教育,而家庭对子女教育权的要求成为国家履行这项职能的障碍。但他不赞成由国家建立一个统一的、面向全体适龄儿童的教育体系,政府要求每个儿童都受到良好的教育,并不必自己操心备办教育,父母愿意他们的子女在哪里接受教育都可以,国家只需帮助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学生提供学费,对完全无人负责的儿童代付费用,就完成了这方面的义务。政府设立的义务教育机构只能平等地与其他义务教育机构竞争,或者作为其他教育机构要达到的优良标准的榜样(见《武汉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刘大洪、苏丽芳著《人权视野下的国家教育权理论探析》)。尽管目前约翰·密尔的部分观点已经不合时宜,但他提醒人们,不要忽视作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这对构建现代教育体制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在现代社会,教育是一项与多数社会成员利益休戚相关的权利,影响深远。因此,它应该由多种社会力量进行联合管理,国家是管理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与此同时,父母对其子女所接受的教育也应当享有发言权,这种发言权其实就是行使家庭教育权的体现,具体表现包括在公立学校之间、公立和私立学校之间无偿选择的权利;参与公共学校教学管理,如参与对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的确定等权利等。

  国家教育权应当有所为。依据宪法精神,为实现家庭教育权,国家至少应当从以下方面积极行使教育权力:第一,以法律的形式,尤其是从宪法层面规定或细化家庭教育权,使其具有更详细的法律依据。第二,鼓励发展私立教育,但同时为了维护社会民主、平等、和谐,国家应采取措施,对私立学校进行改革,避免将其与贵族学校挂钩。第三,大力发展公共教育,提高公共教育水平,改善公共教育条件。第四,推进公共教育制度改革,建立民主教育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公共教育管理。

  笔者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解决了国家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的冲突,并进行了权利的合理分配,尤其是删除了一审稿草案第四十七条中关于对父母实施罚款、拘留等惩罚的措施,将第三章命名为“国家支持”。这不仅体现了国家从操作型权威向监督型权威的转变,更划定了国家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之间的界限,实现了国家教育权应当有所为。

  (作者单位:北京教育学院政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