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读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相关问题
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读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相关问题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近日从司法部获悉,司法部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法的贯彻实施,在做好宣传培训的同时,完善配套制度的工作也正在进行中。司法部联合中央文明办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正在修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全国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各地也在加紧清理有关文件规定。此外,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还就如何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加以解读。
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服务的一种形式。为更好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将做好弥补值班律师不足、落实值班律师阅卷会见权、强化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等三个方面工作。
采取设置联合工作站、跨区域调配律师、实行电话网络预约值班与现场值班相结合等措施,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配合检察机关推广电子签名、远程会见和见证等技术;落实《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引导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努力扩大服务供给。
加强与办案机关协调合作,推动落实值班律师会见、阅卷等权利,督促值班律师及时提出法律意见,避免值班律师只是单纯在场见证,确保法律帮助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健全完善值班律师准入退出、质量考核评估、首次上岗培训等配套制度,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力度,引导值班律师履行法定义务,促进其提高服务质量。
大力推动法律援助
便民利民惠民
法律援助法从多方面规定有关便利措施。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完善经济困难核查机制、创新便民服务方式方法、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品牌活动来大力推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惠民。
法律将“申请人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改为“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实行个人诚信承诺。要指导申请人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诚信承诺;要积极协调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以骗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要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相关规定,简化程序手续,丰富服务内容。要在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普遍开设“绿色通道”,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聚焦新时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要求,创新形式和内容,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专项活动,保障乡村困难群众获得优质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法律援助法明确“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法律援助。
指导群团组织有序参与。各地要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利用自身资源,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劳动争议、调解矛盾纠纷等法律服务。
做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法律首次明确了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作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并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
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各地要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赠。
用好法律援助的“三支力量”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法律援助法明确律师、法援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管理人员这“三支力量”是法律援助人员的构成,强调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监管措施,这就要求我们配齐配强人员,打造过硬队伍。
履行法定义务。法律援助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目前,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占办结案件的85%左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使律师普遍、公平地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进行惩戒。
支持机构工作人员办案。法律首次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安排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法援机构工作人员的优势,鼓励机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
配强法律援助监管力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纳入部门职责,选齐配强法律援助管理队伍,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