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探索采取生态环境禁止令措施
本报讯(记者陈和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特点,回应环境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保全措施的特殊需求,以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为依据,延伸探索采取生态环境禁止令措施。
据介绍,《规定》明确,为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规定》共14条,明确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属性、申请主体和适用情形等。
《规定》明确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申请主体,包括直接受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损害或者损害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
为及时有效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影响,《规定》明确了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均可以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对“情况紧急”给予可以缩短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时间的特殊规定,强化预防性保全措施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禁止令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鲜活适用。《规定》的出台丰富了民事侵权行为保全制度,将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向前延伸,强化了环境司法对保护公众环境权益、震慑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力度,更好落实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将对生态环境保护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