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汪新苗:本院受理原告朱小伍与被告汪新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4民初7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曹军锋、李娜、河北万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98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982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冀0403民再1号

  张如秀: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邓晚红与你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原审被告孙清龙、许洪玮不服(2021)冀040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邯郸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你可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将答辩状交至邯郸市丛台区法院黄粱梦法庭。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公告

  于清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微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完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扎兰屯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公告

  高伟:本院受理原告邹方刚诉何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完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10: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扎兰屯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冀0982民初7213号

  杜勇:本院受理原告王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罗辉:本院受理(2021)黔2701民初9585号许加凤诉你(们)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603破71号

  本院根据姚永烽的申请,于2021年11月5日裁定受理其申请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朋成事务所为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0日(含20日)前,向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鑫洲商务大厦23楼浙江朋成事务所;联系人及电话:姚律师、张律师,联系电话:13567530916、18657587096,邮编3120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3月2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延期公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受理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裁定鼎盛公司进行重整。重整期限:2019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3日。

  重整期间,由于疫情防控、洪涝灾害、环保政策法规调控等因素,导致鼎盛公司无法如期完成项目重整计划,鼎盛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向管理人提出为期两年的重整计划延期申请(申请延期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

  管理人经审核后认为情况属实,鼎盛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且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于2021年10月28日报请人民法院,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管理人的延长监督期限报告。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裁定:同意鼎盛公司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12日止;同意管理人的监督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12日止。特此公告!

  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云0181破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裁定受理昆明华凌高恒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1日指定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及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昆明华凌高恒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昆明华凌高恒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5日前向昆明华凌高恒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730号众济大楼;邮政编码:650032;联系人:盖啸尘、郑维维;联系电话:15925100960、15925156160;管理人邮箱:hlghglr@163.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报债权的方式可以邮寄申报、电子邮件申报、网络申报。网络申报网址:ht:/hom/polz.cn)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昆明华凌高恒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昆明华凌高恒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14:30在安宁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届时请按照昆明华凌高恒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在会议召开前发送的参会通知准时参会。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当遵守关于新冠疫情的防疫防控要求。会议时间、地址有变化的,破产管理人将另行通知。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