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建议明确“技术调查”

——《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把《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第五条“事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表述修改为“按照本规定开展的事件调查的唯一目的是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不是为了分摊过失或者责任。此调查应当与以追究责任为目的的其他调查分开进行”。这对查清事件产生的来龙去脉具有积极意义。为了更好实现技术调查,笔者建议,可以把技术调查的定位在规章名称中加以明确。具体理由如下:

  彰显规章的制定目的。题目是一篇文章核心内容的浓缩和精炼呈现,规章名称同样如此。既然《意见稿》第二条把该部规章中的调查定位于航空器事件的“技术调查”,第五条特意强调,调查目的是为了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是为了分担过失或者责任。笔者认为,与其如此反复强调,不如直接放到题目中更直接和明确。同时,和《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对比,可以发现,《意见稿》把作为制定依据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删掉了,其目的在于突出事件调查的“技术”属性,即“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与《意见稿》一再强调的调查的“技术属性”有悖,建议删去。

  促进事件当事方的配合。何谓技术调查或技术调查措施,借鉴我国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提到的技术调查措施可知,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对技术调查措施的解释,“‘技术调查措施’,是指监察机关为调查职务犯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通过通讯技术手段对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通讯技术手段通常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获取某些物证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调查手段也会不断地发展变化。”可见,虽调整领域略有差异,但技术调查(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还原客观实情,呈现事实的关键环节。因此,在题目中明确“技术调查”要比单独用“调查”更有利于缓和调查过程中事件当事方的抵触情绪,促进相关各方的配合。

  呼应国际文件精准定位规章功能。《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为了对应“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标准”,增加了“不是为了分摊过失或者责任,应当与以追究责任为目的的其他调查分开进行”的表述。既然如此,在题目中明确事件调查的技术调查属性定位,更有利于彰显国内民航立法与附件13对接的紧密程度,也有利于和以追究责任为主的调查活动加以区分,实现规章的精准定位。

  技术调查与责任追究人员组成、调查处理程序差异使然。从本质上来看,技术调查与责任追究在人员组成、调查处理程序都有不同。根据现行《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区分了6种情形下的技术调查人员组成;第四章规定了调查的报告,第五章明确了调查的具体程序。就责任追究程序而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第三章事故调查部分具体规定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共计5类事故的调查程序,第四章中规定了责任处理。由此,不难发现,技术调查和以责任追究为目的的调查在人员构成、调查处理程序上存在诸多差异,也正是这诸多差异,决定了在这部规章名称上对调查的“技术”定位加以明确的必要性。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是规范航空器事件调查活动的重要依据,调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对今后吸取过往航空器事件经验教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规定要求事件调查要遵循独立、客观、深入和全面原则。笔者建议,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可以参照民航安保审计结论应用进行制度设计。安保审计,是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手段之一,通过对民航企事业单位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评价,以核实其持续、有效遵守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能力和水平。安保审计结论可以运用于空防安全差异化监管、空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估、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持续符合性评价和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补充审定等工作。鉴于此,笔者认为,《意见稿》也可以仿照该制度的设计,拟定技术调查结论应用方向的建议范围。在“调查报告的管理”部分采用这种弹性表述,可以作为技术调查定位的具体制度衔接。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