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龙腾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白云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诉你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13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艳山红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公告
李斯展:
本院受理赵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21民初74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宋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建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显武:本院受理徐广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结案,并通过法制时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冀0403民初2558号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陈赛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冀0403民初2898号
梁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佩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冀0982民初6934号
李贵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告
裴彦冰、林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佳陵诉被告裴彦冰、第三人林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房款155000元,并承担50000元的违约金,共计20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7369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2730民初1814号
何铃涛:
原告严江与被告何铃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霞:
本院受理原告庞荣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三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债权申报告知函
刘婵、钟丽琴、孟令军、张萍、欧阳红、郭萍霞、李刚、赖建兰、李素云、阳建萍、陈小兰、何涛以及其他债权人: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赣03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西蜗牛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赣0302破3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法院的指定,请你们于2022年1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的,应当依法承担逾期申报审核费及相关法律后果。
管理人联系方式:0799-6212588,李律师。
江西蜗牛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宁波琦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琦派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月20日前,向琦派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99号绿地中心3号楼29层;邮政编码:315000;联系电话:1588801113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琦派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琦派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琦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1月27日上午09点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特此公告。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告
冉子云:
本院受理原告庄路生与被告冉子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曲霞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孙建锋:
本院受理四川鑫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3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孙建锋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鑫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78,719元;二、驳回四川鑫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宁县鸿达木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周晓英与你公司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长劳人仲案〔2021〕1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长宁县鸿达木业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起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周晓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4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护理费2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2077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长宁县长宁镇泽鸿路532号,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