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科学有效监管
近日,由北京市市场监管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组成课题组研究制定的《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对外发布。《指引》结合互联网业态特点,就反垄断法规制的涉嫌垄断行为的基本内容、行为表现和风险提示进行了说明,并列举相应案例,指导平台企业进行反垄断合规管理。(12月9日央广网)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双创”、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平台经济的发展潜力毋庸置疑,但和许多具有颠覆性的技术创新一样,平台经济带有破坏性创新或毁灭性创新的特点。一方面,平台经济会让许多传统业态面临挑战,导致相关行业的快速衰退和人员失业;另一方面,平台经济会创造巨大商机和许多新型就业机会,并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消费体验。
互联网平台经济包括许多新兴业态,如网购、团购、共享出行、民宿、外卖、点评、导医等,都是平台经济的典型表现形式。许多平台经济是共享经济或分享经济,但是平台经济又不限于此,而是包括一切以互联网为依托和带有交易和共享属性的商业模式。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解决信息不对称或信用不足的问题,挖掘信息的交互价值,对于激发消费潜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平台经济的发展态势来看,得益于中国庞大的互联网用户基础和经济发展势头,平台经济发展迅猛,多家平台企业很快发展成为行业领头羊,并在全球市场占据重要地位。但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健康”现象,出现一些增长速度压倒增长质量的问题,如恶性竞争、违法经营、用户歧视、泄露数据、滥用信息和“杀熟”等时有发生,使其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监管规则需要不断调整。
平台经济与传统产业有很大不同,支持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有针对性的新举措。只有建立“互联网+监管”的技术手段,才能保证平台经济规范发展。既要大力发展,同时也要有效监管,要有互联网手段支撑下的监管。平台经济技术含量高的同时,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需要构建一个友好的监管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创新活力。监管不能简单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需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容忍度和适当的试错空间。要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包容审慎监管,为平台经济所代表的互联网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调整提供契机。政府部门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互联网+监管”的能力,在数据共享的情况下对平台经济进行有效监管。
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权益的具体制度规范。在经历了野蛮生长的初创时期以后,平台经济已经进入行业洗牌和业态重整的关键时期。如果不对平台经济予以规范和支持,可能会使其面临生存危机和发展难题。政府监管必须打破传统考核指标、粗线条监管的窠臼,让监管着眼点不再聚焦在规模、增速上,而是落到如何保护新“变量”的成长上,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