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冀0982民初5297号
胡辉辉:
本院受理原告欧应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82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正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与被告周正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正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截止至2021年4月9日信用卡欠款本金14,138.2元,利息1,220.97元,违约金、分期手续等费用4,167.62元,合计人民币19,526.79元。2021年4月9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唐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与被告唐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3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截止至2021年4月9日信用卡欠款本金9,661.09元,利息1,196.8元,违约金、分期手续等费用1,394.12元,合计人民币12,252.01元。2021年4月9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乔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与被告乔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3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截止至2021年4月9日信用卡欠款本金18,143.48元,利息1,879.79元,违约金、分期手续等费用5,216.69元,合计人民币25,239.96元。2021年4月9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红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与被告李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截止至2021年4月9日信用卡欠款本金16,557.29元,利息1,147.55元,违约金、分期手续等费用5,112.02元,合计人民币22,816.86元。2021年4月9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罗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与被告罗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3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截止至2021年4月9日信用卡欠款本金12,944.76元,利息1,664.84元,违约金、分期手续等费用2,531.98元,合计人民币17,141.58元。2021年4月9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驻马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秋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豫1702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立即清偿债务的公告
尊敬的宿迁市市区公路管理站、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蔡威、裴民、詹文虎、宿迁市宿城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唐为书、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利娟、吴建、金国珍、殷学勇、骆云、曹佰明、诸飞鹤、施根田、吴国英、陈海朝、赵新民、王忠玲、叶李、王应奇、张国忠、段雪林、潘太旺、潘泰璠、俞文仙、柯智勇、陈微燕、金志强、柯智勇、陈微燕、喻仙福、胡冬容、李志林、谭玉松、苗昌朋、陶国兴、曹广银、陈海朝、刘家望、陈志龙、王迎刚、何国良、李良伢、王磊、何培应、袁汝红、何国银、金煌、何培应、曹小华、江苏原始森林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国民、深圳市杉杉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原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葛辉、胡正军、项磊、陶文撇、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展鹏置业有限公司、戴书华、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将该案转由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办理。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账目显示,2010至2018年期间贵公司/您尚欠杉林公司债务未清偿,由于贵公司/您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特公告通知如下:
立即与管理人联系并将所欠款项汇入管理人账户(具体金额以杉林公司账面记载为准)。
户名: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账号:630749622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东海大道19号兴邦大厦7楼;
联系人:赵律师,联系电话15950520366;钱律师,联系电话:15152429069。
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立即开具发票的公告
尊敬的北京富凌汇金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蔡武、蔡志辉(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宿迁办事处)、常熟市金尧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朱惠红)、陈国东、陈晓庆、单业军、丁勇、冯良军(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高杨、陈珠娥、朱惜定、蒋文革、陈秋水、陈关海、王跃、葛飞、广西东林木业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胡英俊、淮安市英华管桩有限公司、宿迁经济开发区汇诚建材批发部、江苏储源建筑有限公司、江苏迪曼门业、江苏广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金鑫桩业有限公司、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元测检测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正宏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中冠建设工程公司、宿迁中瓯大酒店有限公司、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李毅、林辉楠、林育滨、刘宏阳、刘鹏飞、马光增、夏文顺、莫继红、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连云港工程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建筑工程总公司、宁波正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曲阳支行、欧超凡、朴兰花(义乌市真都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晟景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沈清明、郑齐高、石斌、双庄供电所、苏俊松、苏令东(宿迁苏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杰、仝亮、邬东山、吴江市桃源镇三力木制器品厂、项世明、宿迁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周江丰、沈万全、宿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宿迁恒佳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建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建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宿迁经济开发区建境模型工作室、宿迁经济开发区宋宏林不锈钢经营部、宿迁经济开发区意利宝陶瓷经营部、宿迁市成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宿城分局、宿迁市九创模型设计工作室、宿迁市亿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同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宿迁扬子报业广告有限公司、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梽弘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徐雪堂、章小红、李正红、余姚市日月灯具有限公司、詹文虎、张茂其、张猛、赵冠军、湖州织里华途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立民(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朱耀辉、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宿迁办事处(蔡志辉):
2018年12月2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将该案转由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办理。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账目显示,2012至2018年期间杉林公司向贵公司/您支付相应款项后,贵公司/您至今未提供发票,由于贵公司/您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特公告通知如下:
立即与管理人联系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具体金额以杉林公司账面记载为准)。
曾用名称:江苏四季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在名称: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1300551220261E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东海大道19号兴邦大厦7楼;
联系人:赵律师,联系电话15950520366;钱律师,联系电话:15152429069。
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