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浅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近日,修改后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规定》共8章4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还包括人员和设备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与应用、法律责任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并与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要求有效衔接。


  三大亮点

  第一,聚焦信息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优化信息报告程序。在以往的民航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过程中,容易出现信息报送方式和报送对象不一致不统一等问题。为明确信息报送对象,强化安全运行监管,《规定》删除之前容易造成误解的条款,统一了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要求,由事发相关单位统一向事发监管局报告。

  第二,充分对接现有国内国际立法规则,突出民航依法治理。首先,对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以下简称附件13)最新要求,删除了与现行规定相重复的内容。同时,按照附件13对关于事故和严重征候资料的报告要求,对原有《规定》内容进行了调整。其次,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规定》罚则部分新增了通报批评的处罚方式。修改相关条款,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先要求整改,如不整改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此外,《规定》统一了一些专业术语,以保障与现行国际国内规则相一致。

  第三,注重安全信息管理队伍能力提升,改善人员培训方式。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在全世界优化资源配置能力的增强,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急需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熟悉国际民航安全规则、能够深入实施安全保障措施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规定》对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复训进行规定,要求不断提升公务人员执法能力和综合素质。


  完善建议

  第一,强化安全信息监管,有效应对新业态带来的安全风险。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以及无人机等新业态的广泛应用,给民航安全信息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这需要监管部门深入梳理分析研究新业态给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带来的新问题,尽快制定与这些领域相关的民航安全信息收集、报送、共享、分析与应用规则,同时进一步细化各项流程措施,不断加大对新业态安全监管的力度,以有效应对新生民航安全风险。

  第二,统一信息收集标准,有效增强各地区安全信息的质量。建议制定统一的安全信息收集标准,转变以往以记录为主的信息收集方式,进而注重对信息的分析和应用,让仓储式的、离散型的信息转变为有效的、具有特征关联性的信息,不断发挥民航安全信息在风险预防方面的效用。同时,要求安全信息的收集端对相关信息进行分类和整理,进一步增强各地区上报的安全信息的质量与应用性。

  第三,改进信息共享机制,有效破除信息孤岛与信息壁垒。建议依托现有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继续强制要求航空公司报告和分享各类影响民航安全的信息。同时,探索建立民航安全信息协同监管机制和制度,转变以往只由安全监管部门管理各单位安全运行的管理模式,在各民航运行单位间形成互相监督检查的监管机制,不断增强各单位安全信息共享的水平和能力。

  第四,完善自愿激励措施,有效提升安全信息自愿报告意愿。建议对瞒报、不如实上报民航安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处罚。同时,适当采用“容错机制”,对如实上报安全信息的在一定程度上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积极上报安全信息者应予以适当奖励。此外,应完善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使信息上报更直接、方便和快捷。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