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集中管辖 建立行政检察新路径

  对基层检察机关而言,行政检察面临案件总体规模小、人员力量薄弱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探索建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集中管辖、跨院办案团队等制度。

  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实质,是以跨区域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方式来保证案件公正、高效办理。但当事人需要跨行政区域参加诉讼、申请检察监督,这又增加了当事人诉讼的成本。因此,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出发,当事人在寻求法律监督时既可以向做出生效判决、裁定地的检察机关提出,也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检察机关提出,这便于当事人通过成本和利益衡量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增加自己选择的法律监督机关的信任度,有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行政检察工作平衡发展,需要推动建立行政检察一体化办案和协作办案机制。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只有市级检察机关才具有抗诉权,可以利用全市检察机关的网上检察室,督促集中管辖地检察院上传共享案卷材料,非集中管辖地检察院利用网上检察室共享案卷卷宗,选取案件进行审查,制定审查报告和检察建议,再将该监督意见提供给集中管辖地检察院,最后由集中管辖地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跟踪落实,优化行政检察资源配置。

  基层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工作、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并没有单独分设,大多与诉讼检察、民事检察交叉。就工作量来说,集中管辖地检察院的工作量较大,除办理行政裁判结果监督、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执行监督案件外,还要兼顾公益诉讼、民事、行政三方面工作协调发展。对集中管辖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可以在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察官的配置上、办案经费的保障上予以一定程度倾斜。对于非集中管辖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检察院,构建与集中管辖相结合的行政检察管辖模式,通过线索移送、委托调查等方式,形成争议化解合力。

  增加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需要重视行政检察人员专业化和办案精细化建设。行政诉讼监督是业务性和专业性很强的检察工作,要注重行政检察人员尤其是员额检察官的专业化培养,选配熟悉行政法律法规的检察人员,依托集中管辖后行政诉讼案件量多且案件类型丰富的优势,加强行政诉讼监督检察理论研究,以理论研究促业务能力提升。开展检校、法检等单位间的人员交流活动,丰富行政检察人员的审判和行政执法方面的实践经验。

  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是对审判权和检察监督权的集中,并未因案件引起的信访责任进行分工和界定。应当建立行政争议信访共同责任制度,以当事人所在地信访维稳部门为主体,集中管辖的法院和检察院配合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等工作。对于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量大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特邀调解员、专家调解员制度。同时,支持行政机关自行开展调解。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