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共8条,明确了备案办理要求,强化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公告》第一、二、四条提出备案办理、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注销等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明确强调以下4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应当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二是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同步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三是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四是已经受理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终止相关许可审批程序并转为备案。

  《公告》第三、五条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重点强调了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明确强调食品安全法的修正,仅改变市场主体的准入方式,并未降低对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因此,市场主体在备案前,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的标准和要求以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各项规定,如不得与不同市场主体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等,确保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公告》第六、七、八条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办理及监管相关程序要求,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形式核对,确认无误后,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并要加快推进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询,强化信用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以贯彻落实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组织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多渠道开展政策解读,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备案改革精神、落实备案改革要求,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二是跟进指导,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落实备案改革各项要求,切实把新要求新规定落地落实落细。三是进一步完善创新监管机制,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是加大违法打击力度,严惩重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处罚到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