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石兴乾、王勇: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石兴乾、王勇、刘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03民初371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陈运春: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诉被告陈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黔0102民初18342号,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陈运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丁波、张庭英: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宏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波、张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730民初39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康华伟: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张发伦诉被告康华伟、康荣兵、文学梅、李开琼、陈微微,民间借贷纠纷,即(2021)黔0115民初124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王莹: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622民初921号,因无法直接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传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贵阳华丰物资贸易公司:本院受理(2021)黔0103民初18105号原告贵阳凯福糖果食品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贵州小树苗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被告贵州小树苗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贵州欧乐佳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贝比思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黔0115民初92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贵州欧乐佳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贝比思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孔劲文、王芳、谢琦、蔡红艳诉被告贵州欧乐佳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贝比思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四案,即(2021)黔0115民初9256-92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贵州贵得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杨仕举、卢忠德与被告李明双、杨春、贵州贵得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晟庭香纸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顺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结案,原被告杨仕举、卢忠德、李明双、杨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730民初1502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贵州安翔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佰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诉被告贵州安翔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佰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13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郭健:本院受理林大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7500.00元整。2、判令被告从2020年10月12日起按227500.00元为本金基数每月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15.4%计算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时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8604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宋军、沈微:本院受理沈长志诉宋军、沈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15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沈长志归还借款17,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7,7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07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长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龙里恒博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凡云诉被告龙里恒博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林雪:本院受理原告彭跃进诉被告林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邓成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道春诉被告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被告邓成林、被告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贵州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被告邓成林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90000元及逾期利息67289元(利息计算以390000元为基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0.385为利率,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6月1日,合计1635日)。合计金额为457289元;2、判令被告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金额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5271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白洪贵、张海雁、涂文军、赖秀文: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黔0103民初1848、1852、3041、5772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848、1852、3041、577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顾新东:原告世纪颐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新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15民初10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顾新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世纪颐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人民币4,239.2元;二、驳回原告世纪颐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世纪颐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1元,被告顾新东承担269元。限你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龙沙桥:原告邱廷民与被告龙沙桥、武培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62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龙沙桥、武培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邱廷民租金768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2018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邱廷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00元,由被告龙沙桥、武培育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石印: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元木与被告石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622民初1064号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上述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周末、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缺席裁判。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贵阳观山湖柏思曼公寓、刘东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诉被告贵阳观山湖柏思曼公寓、刘东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113民初71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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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小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3民初845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小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询价平台对易小力名下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G5组团1,2栋1层6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黔(2017)云岩区不动产权第0014976】询价结果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1073661.00元、淘宝:466363.00元、京东:938065.00元。平均值为:826029.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执恢370号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网络司法拍卖告知书,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网络司法拍卖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相关的拍卖事宜请关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www.//sf. taobao.com/0851/04),本院将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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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置土地认定书公告:深圳市赛亚照明有限公司:2012年9月28日我局与你方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522631-2012-CR-0122),该合同涉及的出让宗地位于黎平县中潮镇中潮村,宗地编号为中潮工业园区4号地块,宗地面积46661㎡(70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出让价款703.68万元已全部交清,2012年12月21日已办理土地登记,证号:黎土国用(2012)第09670号。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宗地项目开工时间为2013年7月28日前,竣工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前,建筑总面积为32662.7平方米。经核查,目前,你方在该宗地上已建有2幢厂房和3幢办公楼,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面积为4313.97平方米,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46661平方米的9.24%,且中止开发建设达两年以上。因你方在项目地点无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在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工业区刘伟坚工业园A栋4楼北面也无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2021年8月25日我局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上以公告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黎自然资闲调〔2021〕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相关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你方自身原因造成该宗土地闲置。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如你方对我局上述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港澳新区北塔桥50号(黎平县自然资源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黎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1日


  王禹彦、袁恒、向圳、陈勇、刘春: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黔0103民初13987、13991-13994号案,因无法联系到你方,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03民初13987、13991-139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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