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夏毓君:本院受理原告芦长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燕郊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姚波:本院受理原告于鸿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玉鹏:本院受理原告董三虎诉被告姚壮、黄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2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魏玉芝、刘寒印、牟贵春:本院受理原告李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燕郊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海朋、石广奎、陈刚、赵世印:本院受理原告三河市冠京商行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11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符玉娣:本院受理原告汪海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燕郊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宝峰:本院受理原告田艳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燕郊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孙成富:本院受理原告楚新波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冀1082民初22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付强:原告陈利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冀0724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晓云:原告沽源县双虎家私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冀0724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姚洪杰:原告武大林、张喜升诉你及河北立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沽源县西围子分公司、沽源县平定堡镇西围子村村民委员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平定堡法庭合并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亮明:本院受理原告胡高广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武胜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侯廷奇: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7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赵建波:原告许跟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8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余兴梅:原告南建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1156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2月21日14时1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岳京华:原告宋耀文诉花晓明、田辉、孙长涛、你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10447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2月21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岳京华:原告瑞安市松皓鞋行诉花晓明、田辉、孙长涛、你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1044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2月21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岳京华:原告瑞安市浩琳鞋行诉花晓明、田辉、孙长涛、你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10509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2月21日15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忠平: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11214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3月8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冉茂华、佘华清:原告瑞安市帝艺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浙0381民初8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赵贵叶:原告潘利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8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柳义勇、张瑞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建诉被告柳义勇、张瑞兵、刘晓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柳义勇、张瑞兵、刘晓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90日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韩亚丽、胡丽松:原告董建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浙0381民初8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林碧丹:原告南建云诉你合同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11606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2月25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江承彬:原告詹文江诉你合同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11625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2月24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审判庭公开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临沂涑婷商贸商行、山东郑鑫食品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郑秋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11255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2月28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豫0211执947号 开封市温泉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李响申请执行张莉青、邵峰、开封市温泉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因被执行人张莉青、邵峰、开封市温泉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豫0211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限你于2021年11月10日9时40分到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1楼1111号,对你所有的位于开封市祥符区温泉花园临街商住楼1单元401、一单元501号房产进行议价、询价、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后的30个工作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如有异议,10日内提出,逾期评估报告自动生效,并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人永康市圳博商贸有限公司以其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且系最后持票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号3130005150607466、金额伍万元、出票人宁波汇泉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昌盛创客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6月24日、到期日期2021年12月24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依法宣告该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祖浩、董香德、吴玉华:原告瑞安市恒安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们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10508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2月28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