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三大功能
陕甘宁边区的调解工作,在党和政府以及群众的努力下取得了较大发展。传统调解在陕甘宁边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国家政权对于调解工作直接加以规范和引导。其次,形成以人民自行组织的调解和政府、法院全面推动的多种调解方式并存的局面。再次,调解的主要原则不再以息事宁人为主,而是吸收了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自身权利等等。另外,调解的主持者也开始通过民主的选举方式来遴选。这意味着传统调解在现代社会的冲击下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在纠纷解决层面,边区调解工作起到了定分止争和推进和谐的功能;在社会变革层面,边区调解工作起到了促进社会治理的功能;在历史传承层面,边区调解工作起到了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的功能。
定分止争和推进和谐的功能
调解制度契合纠纷解决机制要求,能够以一种缓和的形式避免矛盾双方关系的绝对破裂,又能够权衡利弊,寻找合乎情理的解决方法。矛盾双方在矛盾发生以前关系平和且往往相互之间具有良好的人伦、协作关系,这种关系因利益冲突而发生了一定程度的破裂,但绝大多数是可修复的,而修复的前提是阻却关系的进一步破裂。调解制度所营造的缓和“情境”,为矛盾双方关系的修复提供了平台,使双方有可能互相礼让、面向未来。矛盾双方破裂的具体社会关系往往是双方之间整体关系的一个部分或一个环节,仅就发生破裂的具体社会关系作一个谁是谁非或折中的处理只是表面上平息了争议,双方的和谐关系往往没有得到重建,一系列潜在的争议随时可能突显出来,使双方关系再次破裂。
调解在运作中不单关注矛盾双方争议的具体点,而往往将双方之间的整体社会关系作通盘考虑,寻求一种最佳解决方案。这样不但平息争议,且间接化解了双方潜在的一些纠纷,使双方的和谐关系得以真正重建。调解中解决方案形成的依据不单是法律规范,而是有选择地运用如民间习惯、伦理道德等各种社会规范,从而避免因某个规范的僵化而影响最终的解决,更贴近矛盾双方,有利于纠纷的圆满处理。调解的解决方案是在纠纷双方直接参与下形成的,体现的是双方的合意,往往能够得到双方的自觉履行。由此可见,调解制度的一系列运作都是以一种协调、对话的方式来进行,充分尊重纠纷双方的主体性,有序而不失灵活地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努力维系和创建社会的和谐状态。
陕甘宁边区的调解工作在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的指导下,正是起到了这种定分止争与促进和谐的作用。马锡五在1955年第1期《政法研究》上发表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中对边区调解工作进行了总结,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普及调解工作的指示,同年边区高等法院也发布了实行调解办法,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减少人民诉讼的指示。从此调解工作普遍开展,收到巨大效果。当时调解工作有两种:一种是审判机关用调解方式进行处理案件;一种是民间调解。从1942年—1944年,全边区审判机关所处理的民刑案件中,因调解结案的百分比逐年上升。1942年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约占18%,1943年上升到40%。1944年达到48%;在轻微刑事案件方面,1942年调解结案的是0.4%,1943年上升到5.6%,1942年达到12%。民间调解工作方面,还出现了模范调解村、乡和模范人物。如子洲县的杜良依、绥德县的郭德维、淳化的房殿有、定边的白玉堂等。这些调解模范的共同特点就是与群众有密切联系,熟悉群众生活;在群众中有很高威信;公正无私,热爱群众。由于调解工作开展,农村和睦了,生产工作加强了。
这说明边区的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同时也对当时社会团结和生产发展带来积极的促进作用,由此调解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1946年春,陕西米脂中学秧歌队创作的快板剧《赞调解》就是一个很好的写照。主要歌词为“调解好,调解好,群众闹纠纷,法官找上门来调。省时、省钱、不跑路,省下时间把生产搞。有理摆在桌面上,法官给咱评公道,有错当众承认了,该怎么处理大家吵。十年纠纷一朝了,和和气气重归好”。此歌一度在米脂流传很广,调解的优越性被群众所歌颂。
促进社会治理的功能
陕甘宁边区调解与传统中国的调解最大的区别在于当时陕甘宁边区的政治文化与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的有力领导、边区政府务实的政策法令、边区司法机关灵活的司法策略、边区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都是陕甘宁边区调解工作发生质的转变的因素。
与此同时,边区调解工作也成为党和政府促进教育人民群众的重要方式,发挥了社会治理的功能。如西安市刚解放以后,西安市人民法院在陕甘宁边区调解原则的指导下调解案件787件,占民事总结案59%,刑事案件97件,占刑事总结案10%,其所属各区中,一区调解了53件,四区调解了92件。关中各县也开始重视区乡调解工作的领导与布置,各县在区长联席会议上讨论关于调解工作的事项,并配合县干部训练班抽训区乡干部讲解调解问题。同时法院干部亦下乡帮助区乡解决困难问题,有意识提高区乡干部法治素养。咸阳县则选择做调解工作较好的农村,推动典型示范和经验总结,最终达到各区普遍成立调解组织的效果。蒲城法院调解的案件占已结案件97%,在调解中通过村长、乡长研究调查材料,耐心说服进行调解,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
又如1949年2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明确,凡可以调解之事,如调解好了,不只保全和气,不费钱,少误工;而且平心静气地讲理,辨明是非,教育意义很大;调解中有互让或互助,可以改变人们的狭隘思想,这都是调解的好处,也必须注意到这方面,才能发挥调解的作用。
陕甘宁边区调解一是唤起群众的民主热情,二是全面教育群众领会边区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并破除一些落后思想,以形成新社会的新风气、新习俗。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反复尝试,边区调解工作也逐渐从农村地区进入城市。如1949年3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就制定了《关于调解程序暂行规程》,由此将调解工作全面引入城市地区。
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的功能
中国传统的调解在古代社会纠纷解决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民事纠纷,大多数是通过调解来解决的。一与传统文化中人实际需求和社会观念有关,二与儒家治国理念和儒家文化的推动有关。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与古代中国的调解既有相继性,又有创新性。相继性在于两者价值目标上的相似,即通过一系列运作来重建纠纷双方的和谐关系。创新性主要体现在陕甘宁边区的调解制度平等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由“礼”来规范的封建等差利益。
在相继性上,陕甘宁边区调解与传统有着很大的传承是基层社会的自治传统,也就是说以民众自己的智慧和能力来解决民众自己的问题。在传统社会中,民众的自治主要是乡村社会的士绅、族长等人来主导;而边区社会中主要是经过政治训练的新干部、为全社会认可的模范来主导。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发展,继承了传统中国调解的部分优点,充分发挥了民主的原则,推进了基层社会自治水平。这项功能也为新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所继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道德、习惯等民间规范,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应得到社会的认可,并在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