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探析之“礼法并用”

  史学家白寿彝曾讲:“搞研究总是开头难,就像劈竹子,只要用力劈开一个口,轻轻一按就到底了。”田余庆的《东晋门阀政治》就是以“王与马共天下”为突破口,进而势如破竹,理清了东晋一代皇权与氏族关系及其对当时政治的影响。要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根“竹子”进行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礼法并用”无疑是一个绝佳的“切口”。从礼法并用切入,可以总结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充分挖掘礼法并用的现代法治价值,并根据时代精神进行扬弃和加以转化,使其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正确把握“礼法并用”的

  源流发展与语义变化

  我国古代历史上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用思想。先秦史书《左传》中就有“君子曰: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礼”起源于沟通天人之间的祭祀活动,后来逐渐演变出“规范”的本义,具有了代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意义,包括政治、经济制度以及道德准则等。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古代思想家们探索社会秩序动荡的原因,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孔子提出,恢复礼制是根本途径,以此重建社会政治秩序。他认为,“礼”是适用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行为准则,既是个人的行为规范,也是国家政治事务的规范。关于“礼”的起源,荀子在《礼论》中有一段精辟论述,“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这段论述可谓经典,深刻论述了礼是人与人之间利欲冲突的结果,为了防止社会失治、国家失序,必须通过礼来调解冲突。因此,“秩序”是“礼”的首要价值,故而费孝通从乡土中国中提炼出了一个重要概念——“礼治秩序”,并将“礼”定义为“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

  而在我国古代,“法”一般与“刑”通用,许慎《说文解字》:“法,刑也。平之如水,从之;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盐铁论》中也说:“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说的就是这种“通识”。当然,古人对于“法”的理解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个不断拓展、加深的过程,渐渐从刑罚延伸到“所有的规范”,越来越强调法的规范性。《淮南子》里说:“法度者,所以论民俗而节缓急也”“法者天下之度量”。《康熙字典》中对于“法”就有多达10种的解释。通过梳理“法”的语义变化,可以发现,法不仅包括了国家制度,还向习惯与风俗渗透,如法有“常也”“礼法也”的意思。故而,“法”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互相融通与吸纳,与“礼”日趋形成相互关联的统一体,在许多场合“礼法”并提。甚至有学者提出,西周的“礼”其实就是西周调整贵族内部和同族平民关系的“法”,只是在西周不叫“法”或“法律”,而名之曰“礼”。

  在法学专家学者们看来,荀子是“礼法”并重的大家。他继承了孔子“德”治思想,发展了“礼”的学说,使儒家学说出现了内部分野(另一分野是孟子为代表的“仁”的学说),可谓影响深远。荀子以“性恶论”为其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明确主张“隆礼重法”,即通过礼仪教化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荀子重视礼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归纳出礼的四个本质特征:“治辨之极”“强国之本”“威行之道”“功名之总”。同时,与孔孟很少提及“法”不同,荀子吸收了战国法家的思想成分,对“法”给予了相当的重视。《荀子·君道》中有言:“法者,治之端也”。当然,在荀子看来,法与礼并非同等重要,法必须体现礼的基本精神,要以礼治为主、礼法并用。西汉初期,贾谊从儒法兼容的立场出发,主张“礼法兼施,以礼为主”,具体来讲就是“劝善”用礼,强化等级秩序,“惩恶”用法,慎用刑罚,礼与法优长互补,“相须为用”。西汉董仲舒进而提出“阳为德,阴为刑”,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司马迁在《史记》谈到:“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唐朝柳宗元也提出礼与刑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只是具有不同的功能,“其本则合,其用则异”。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对此作了概括,认为礼法并用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治国传统”。

  如果要用四个字来概括自古以来“礼”与“法”各自含义的变化趋势,最合适的一定是“此消彼长”——“礼”先长后消,“法”先消后长。“礼”从无所不包的复合型概念、基础性价值渐渐演变为专指日常文明习惯;“法”则相反,不断拓展,从专指刑罚到泛指整个制度。懂得这一变化趋势,可以为我们正确理解“礼法并用”的正确含义奠定坚实基础。当然,必须要认识到,在漫长的历史中,“礼法并用”不等于“礼法并重”,其前提和基础依然是“以礼为主”,“礼”在国家治理中始终占据主体和主导地位。


  深刻认识“礼法并用”在中华传统

  法律文化研究阐释中的重要性

  “礼法并用”在我国历史上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古代的明君贤臣们往往能从朝代更迭中汲取教训,特别是各取儒法学说之长,使礼、法运用得当、相辅相成,实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从而达到长治久安。这一点在唐朝贞观年间体现的比较明显。以唐太宗为首的贞观统治集团,深刻吸取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一方面将“仁义”作为最高治国原则,提出“国以民为本”,另一方面又十分看重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称“法”为“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制定《贞观律》,克制私情、带头守法。这种以德礼为本、以刑罚为辅礼法并用的治国策略,对于“贞观之治”的出现具有重要作用。

  “礼法并用”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用“礼法并用”描述中华法系,并将其认定为中国古代法的重要特征,是学界长期以来的通识。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以礼入法,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将礼与法的本用互补关系比喻为自然现象的“昏晓阳秋”,表示礼法二者的内在联系、永恒不变。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法制文明系统,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礼法并用就是其核心概念,我们应注重挖掘和传承其精髓,汲取其营养,择善而用,并基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融相通,更好服务于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

  “礼法并用”是植根于中国人心目中的法律观念和习惯。中国古代是“礼法社会”,一直讲求“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宋代判牍中明确指出:“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简而言之,这就是宋之后的“法情允协,法理情三者统一”。注重事理、情理、法理相结合,可谓是我国古代司法的重要特色,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塑造了中国人对于法律的基本认知和心理习惯。历代刑案和判牍文书的记载中,裁判者们无不在诉讼中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等多种因素,力图在司法活动最大程度实现礼和法的平衡。即使是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如果不注重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法律效果也必然大打折扣。今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法院裁判案件时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等因素,努力实现情理法的融会贯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提升当事人及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我们可以将其视作为对“礼法并用”的传承与接续。

  “礼法并用”是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密钥”。“疑今者,察之古;不知来者,视之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生动述说着中国法制史,也深刻影响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和未来。孔子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尽管古人对礼与法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都主张礼法并用,正如东汉陈宠所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这种“礼”与“法”相互衔接、相互渗透、综合为治的特色,促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呈现出内容丰富、成就恢弘的大气象、大格局。近代以后,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启示我们,必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历史和现实出发,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