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陈金超:本院受理原告周继侠诉你与陈星驰、牟海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21民初568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吴刚字:本院受理原告杨芝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滩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贾凡志:本院受理原告喻阿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滩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福建秀宜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俞皎皎诉你单位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2166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2月10日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56号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应按时出庭,否则缺席裁决。
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艳会:本院受理原告葛永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502民初115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吴海滨:本院受理原告韩克雪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0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石广谦、周口市泰赫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卞高峰诉李立新、石广谦、第三人尤红梅、侯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都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彭青山、彭红卫:本院受理原告郑尚喜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02民初737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张波:本院受理原告刘传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组成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李世贤、河北双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慧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凯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庄卫华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凯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波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凯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金海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凯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行锋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凯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晓辉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凯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长红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凯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银祥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凯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晓东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太康县鸿顺商贸有限公司、李为彬、金静、刘向雷、刘玉梅、太康县康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刘振义、刘朝锋、王永贵、续建光: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81民初28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霞: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81民初11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王俊、太康县夏华中学、田凯敬、王倩、尤霞、赵琳、河南商之睿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81民初11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河南诺茜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霞、马慧: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81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河南亚比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连生、河南商之睿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俊: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81民初11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葛金玲、河南华夏外国语小学、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玉霞、姜振林、仝丹艳、陈霞、李北平: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81民初112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金静、仝永新、仝素勤、刘玉梅、赵辉、彭新娜、王东凤: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8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李海新: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天津佳宝双赢物流有限公司诉你给付经济损失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委(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10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院)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7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