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应当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规定》在内容上突出双向衔接并规定启动情形。其中,行刑正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有:人民检察院主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启动监督;人民群众举报。反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是人民检察院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依法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规范了监督方式,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监督和对需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都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应当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需要跨级、异地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按照同级对应的原则处理。
《规定》规定,对有关单位不答复、不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同时明确对不起诉案件的检察意见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在两个月以内回复办理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此外,发布会还发布了广东戚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重庆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等5个行刑衔接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