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步入“后独家时代” 音乐人维权之困仍待解
“我司放弃与上游相关版权方音乐版权独家协议中有关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权利(与独立音乐人独家合作期限不超过3年,及新歌独家首发期不超过30日之情形除外),上游版权方可以自行向其他经营者进行授权,并不予追究相关版权方因授权其他经营者而产生的相关责任。”8月31日,腾讯发布的《关于放弃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权利的声明》引爆社会舆论。这是今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后责令整改的结果。对数字音乐平台的用户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也引发了无数网友对“一站式听歌”的期待。
业内人士和多位专家学者认为,当下数字音乐版权的壁障已经消融,数字音乐悄然步入“后独家时代”。不过需要关注的是,对于数字音乐行业而言,上游的内容生产者在版权救济方面仍存在诸多困难。而“后独家时代”,对独立音乐人和唱片公司的维权,也可能带来更多变化和挑战。
音乐人版权救济之困
9月15日,《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财经》E法”联合发布了一份《数字音乐规则报告(2020-2021)》(下称《报告》)。该《报告》指出,当前中国数字音乐市场不断拓展,行业整体内容生产规模进一步提升。但付费率仍然很低、侵权成本低廉、维权成本偏高、集体管理模式僵化、音乐人收益水平偏低等问题仍困扰着中国数字音乐发展。
数字音乐侵权成本低、音乐人维权困难是老生常谈的话题。著名词作家冀楚忱在《报告》中谈到,当前中国数字音乐行业所面临的版权问题根源主要有两点:一是信息不对等,有时被侵权“也不知道”;二是能力不对等,被侵权后,维权时间费用成本太高,“‘万一赔了夫人又折兵’就更糟糕”。因此他认为,音乐人维权困难的根源是侵权成本太低。
而侵权认定困难、维权成本与获得赔偿数额的“不对等”客观上也导致了许多人遭遇侵权时选择放弃。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糜志彬曾公开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在线音乐版权纠纷,多数情况下都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但法院很少按照50万元的顶格标准去判。
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智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损失通常难以界定标准,这也造成了很多侵权方“先上车后补票”的心理。
面对这样的情况,独立音乐人的境况更显窘迫。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张丰艳教授团队发布的《2020年中国音乐人报告》显示,2020年,仅19%的音乐人年收入在1000元以上。有52%的音乐人没有音乐收入。调查统计显示,有9%的音乐人在作品被侵权后会选择放弃维权。放弃原因以“维权成本高”为主,其次是“没能力完成维权”,“不知该如何维权”以及“侵权行为没有带来实际的损失”也是重要原因。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李小莹教授表示,作为创作者或表演者,都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但是当出现作品被侵权的情况时,多数人又不知道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权,这也造成了有的音乐人或者选择在某些自媒体平台表达不满,或者选择无可奈何“默认”。此外,对创作音乐作品的侵权认定是比较专业的事情,通常需要专业机构或部门的参与,为音乐维权所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经济成本都比较高,因此有些音乐人“懒”于处理。
“未来,如何增强音乐作品侵权的技术认定,简化侵权案件的办理流程与提升办理效率,是数字音乐行业发展所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李小莹强调。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认为,由于围绕音乐创作和商品化的服务(包括法律服务)机构太少或没有相关资质水平,没有充分市场化,而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却可能存在不积极主动、不尽职尽责的情况,导致音乐人的维权困难。
期待版权授权维权新机制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发布的《数字音乐规则报告(2020-2021)》和中国传媒大学发布的《2020年中国音乐人报告》都提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制不够灵活、管理效率相对低下问题。
多位音乐人反映,实践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涉及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并未完全履行管理职责,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很多情况下创作者和唱片公司直接与音乐平台进行授权,而越过集体管理组织,平台行使了一些本该由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职能,使集体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关注到的则是,当下以数字音乐、短视频等为代表的数字作品或者数字化创作本身正在呈现一种“去中心化”趋势,在音乐领域,以前是组织专业机构(唱片公司等)去面对消费市场,现在能看到更多的是以个人创作为基础成立的中小工作室,这样一些个体很难说是完全商业化的专业组织。
她认为,创作模式和创作文化“去中心化”实际上对版权传统授权维权模式产生了一些影响,对于音乐人来说,这种影响表现在音乐人创作的作品如何维权的问题。“去中心化”出现了很多资金实力不足的个人或者中小工作室,还没有完全的商业化运用,本身收益很低,无法承担传统模式下昂贵的授权维权机制,因此期待着数字音乐行业能形成新兴模式下的价格机制,推动行业发展。
熊文聪则谈到了“后独家时代”对盗版问题的隐忧。他认为,平台不签署独家版权,获得的是非独家权利,这不是一个排他性权利,即平台不能作为权利人到法院去起诉盗版方,那就只能由唱片公司去维权,客观上可能会导致唱片公司维权的负担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