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宠物如何“分割”?
从一起离婚案件看宠物“抚养权”与“探视权”的确立
宠物除了价格属性外,通常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往往成了部分人群的感情寄托。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仅仅按照宠物价格予以分配,显然难以满足非饲养人的精神需求。在既照顾到双方当事人感情基础,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确认宠物的饲养人,同时让非饲养人享有“探视权”,能更好地化解双方矛盾。
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双方提出的诉求给法官出了难题: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对于房产、车辆的分割很快达成协议,但是对婚后共同饲养的宠物犬的归属问题却争执不下,都想成为离婚后宠物犬的饲养人。
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宠物”的概念,对于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宠物饲养人的问题,现有法律还没有涉及。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饲养的宠物应如何分配?随着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这将是一个不容忽视,也不能回避的问题。
这起案件在宠物犬的处理上采用了双方都比较满意的方式——购买宠物犬且照料较多的男方获得宠物犬的“抚养权”,女方则获得了宠物犬的“探视权”。
宠物“抚养权”之争
在这起离婚案件中,江苏省海安市男子王全(化名)与赵芬(化名)结婚5年多,婚后两人没有生育子女。2019年,王全购买了一只拉布拉多犬,如今已经两岁多。这只拉布拉多犬聪明可爱,对他们来说,“就像‘家人’一样”。
据了解,由于婚后双方吵吵闹闹、磕磕绊绊,感情已破裂,王全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今年8月,该案在海安市人民法院墩头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王全和赵芬均同意离婚,对于房产、汽车的处置经协商后最终达成共识,但唯独对拉布拉多犬争执不下,双方都抢着要。
这起原本普通的离婚案件,因为争夺拉布拉多犬的“抚养权”而受到关注。
庭审中,王全认为,宠物犬是他购买的,且宠物狗更多时候由他照料,与宠物犬的感情深厚,宠物犬的所有权应该归他。赵芬则认为,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犬的生活起居较少,但平时经常陪狗遛弯,已经成为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想要宠物犬的“抚养权”。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墩头法庭庭长、该案承办法官吕群介绍,此案的审理和调解难度在于相关法律对于宠物“抚养权”的规定暂属“空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宠物’的概念,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只能把宠物视为财产进行分配。”吕群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资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吕群说,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同,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
“在与宠物的相处中,很多人已经把其当成自己的亲人、朋友。在这个意义上,宠物已不仅仅是一个‘物’,而是人们对轻松、温暖、安慰、陪伴等情感的需求和心灵寄托。”吕群说。
吕群介绍,对于宠物“抚养权”的确定,法院在调解或判决阶段,通常会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照料,夫妻生活的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而确定更适合饲养宠物的一方,未获得宠物“抚养权”的一方也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此案中,宠物犬由王全购买,且平时也由他照顾较多,法院认为宠物犬的所有权归王全更为合适,但考虑到赵芬对宠物犬也有感情,其可适时探望。
8月下旬,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宠物犬归王全所有,赵芬可适时探望。
记者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虽然关于宠物的“抚养权”问题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相关判决中,对于离婚时宠物的归属争议,也主要是将宠物当作财产进行分割。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朱凡认为,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宠物“抚养权”的规定,宠物是财产的一种,宠物主人对宠物享有所有权,其他人侵害宠物主人所有权的,宠物主人有权基于财产所有权受侵害而排除妨害或请求保护其权利,“离婚时争养宠物与争夺其他财产在法律上并无差异。”他说。
未被写入调解协议的“口头约定”
离婚案件中,对于宠物“探视权”的确立也有先例。记者注意到,北京、河南两地法院此前在两起离婚案件中,为一方确立宠物“抚养权”的同时,确定了另一方的“探视权”。
2004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双方当事人因争夺离婚后对宠物犬“威威”的“探视权”而相持不下。男方希望离婚后女方允许自己享有对“威威”的“探视权”,但女方则认为离婚后两人都会有各自新的生活,不同意男方再探视“威威”。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女方同意离婚后,在双方都有时间的前提下,男方在户外看望“威威”。
2009年4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也调解确定了一起离婚案件中宠物犬的饲养人和非饲养人的“探视权”。调解过程中,法官利用双方都对宠物怀有深厚感情这一共同点,从既照顾到宠物犬的生活习惯,又兼顾双方感情的需求出发,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宠物犬由男方饲养,女方在支付部分饲养费的前提下,可以每周两天带宠物犬外出玩耍。
事实上,相对于宠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宠物“探视权”的确定更为棘手。记者了解到,王全和赵芬虽然最终对于宠物犬的“抚养”和“探视”达成协议,但法院仅将宠物犬的“抚养权”写入调解协议,“探视权”并未写入,系双方口头约定。
吕群介绍,未将“探视权”写入调解协议,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没有相应规定,且宠物作为“物”具有不特定性,避免将来可能出现不便执行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按照此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朱凡认为,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探望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而宠物属于财产,不是上述条款调整的对象。
“随着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将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也会不断进行探讨,‘探视权’写入调解协议将会是未来的趋势。”吕群说。
朱凡认为,宠物“探视权”并不易于执行,对于该案中法院未将宠物“探视权”写入调解协议的做法表示赞同。
她解释,与离婚父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基于亲子身份关系以及法定监护权不同,本案中赵芬享有的适时看望宠物犬的权利是基于双方的约定。考虑到约定的无偿性,后期若王全拒绝赵芬对宠物看望,赵芬看望宠物犬的目的将难以实现或实现成本较高。
人性化处理方式
满足非饲养人的精神需求
记者注意到,目前对于宠物“探视权”的确立主要是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协商的方式处理,既弥补法律空白,又彰显人文关怀。
吕群认为,对于离婚案件中宠物的“探视权”诉请,通过法院调解或双方协商方式处理是一个较好的选择,“柔性调解好过刚性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如果夫妻离婚后还能因为宠物的存在建立起‘最熟悉的陌生人关系’,应该是值得庆幸的,这为‘一日夫妻百日恩’‘好聚好散’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选择和有益的探索。”
在上述河南禹州案中,主审法官也对宠物“探视权”的调解理由做了具体解答。
法官认为,宠物除了价格属性外,通常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宠物往往成了部分人群的感情寄托。宠物与当事双方都有特殊的感情,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仅仅按照宠物价格予以分配,显然难以满足非饲养人的精神需求。在既照顾到双方当事人感情,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确认宠物的饲养人,同时让非饲养人享有“探视权”,从而使矛盾得以妥善解决。
宠物“探视权”是否有必要进行立法明确?吕群认为,由于社会生活多种多样,以后饲养宠物的人也会越来越多,宠物“探视权”有可能会纳入立法进行明确规定。
朱凡则认为,将宠物“拟人化”没有充分的立法理由,而且可能引发伦理道德风险或不恰当后果。“如果确实难以接受与宠物分离,双方还可以约定保持对宠物的共有,即离婚时不分割对宠物的共有权。在保留共有权的基础上,约定对宠物的管理事宜,比如管理费用、看望问题等。若不能达成不分割协议,不能取得宠物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请求补偿。”
同时,朱凡认为,在双方对于宠物“抚养”“探视”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宠物所有权的归属,但不能随意创设义务,“如果一方因精神上之利益请求看望财产,实际上增加了权利人的负担。在权利人不同意时,法院亦不可任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