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宋开封府尹判案看古代京畿地区司法特征

  北宋开封府尹“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导民而劝课之,中都之狱讼皆受而听焉,小事则专决,大事则禀奏”。也就是说,包括皇宫内所有在京师的案子都由开封府办理。民间对开封府尹的司法审判期待甚高,开封府尹的司法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官民关系的走向,是审判官民纠纷的指南。


  京畿是指国都及其附近的地区,又称京城,京师。自汉代以来,京畿地区司法与他地有明显不同,京师以外的上级司法机构是郡守府,京师地区则是廷尉府。同时,京畿设专门机构审理重难案。例如东汉京畿为河南郡,下设立“仁恕掾”。京畿洛阳狱虽然被统辖于郡县行政长官,但具有诏狱性质。唐代京兆府官员级别比地方州要高两到四级;职员是地方州的两倍左右。历代京畿主官皆称为尹,惯例是亲王尹京,即府尹多是由皇族贵胄担任。但到了北宋,尹京的亲王仅有赵光义、赵廷美、赵元僖和赵德昌四位。自北宋初期到崇宁三年,只有亲王尹京才会称开封府尹。非太子、亲王负责开封府的官员,最高职位是权知开封府。“权”是暂时、代理之意思,并非正式任命,多为兼职。为便于理解,我们将权知开封府也作为开封府尹一并讨论。

  

  任职开封府尹的条件

  开封府尹“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导民而劝课之,中都之狱讼皆受而听焉,小事则专决,大事则禀奏”。也就是说,包括皇宫内所有在京师的案子都由开封府办理。《宋会要》载:“国朝之制,垂拱殿受朝,先宰臣升殿奏事,次枢密使,次三司,次开封府,次审刑院,次臣,以次升殿。”从上朝呈奏的官员排序看,开封府尹的地位仅仅低于三司,而高于审刑各院。正是因为开封府尹位高权重,其人选都是经过缜密考察的。据《宋大诏令集·政事五十八》载:“开封典治京邑,惟忠言谅直、有辞学政事之能者,宜在此选。”

  开封府尹首先需对皇权有绝对的忠诚。宋仁宗皇祐二年(公元1050年),一名叫做冷清的男子在开封地区四处宣称自己的母亲曾是侍奉仁宗的王氏,后因宫中失火才带着仁宗赠送的“龙凤肚兜”逃出皇宫,自己才是皇子。开封府尹钱明逸抓捕了冷清,以其口出狂言便判令将其发配汝州。殊不知冷清之言已传入皇帝耳中,皇帝得知钱竟如此轻判,便下令改由他人复审后将冷清处死。钱明逸则因此案失查遭贬蔡州。钱明逸纵然知道此案的重要性,但政治不成熟,故而失去了晋升的机会。

  其次,开封府尹大多出自龙图阁学士或翰林学士。景德四年(1007年)置龙图阁学士,为正三品。龙图阁学士是“加官”“贴职”,一种虚衔,以示尊宠。能得到这个称号的人意味着已经成为国家认可的有学问的人,是皇帝非常欣赏并且要重点栽培的官员。

  再次,大部分开封府尹正值壮年且经验丰富。虽然北宋没有任何一位开封府尹任满三年,可谓过渡职位,但相当多的宋代名臣都做过开封府尹,如寇准、包拯、欧阳修、范仲淹、苏轼、司马光等。从该职位的评价来看,历任开封府尹大多数都执法严明,清正廉洁。即便是小说《水浒传》中也破例塑造了一个开封府滕府尹这样的正面人物,他不畏太尉高俅的权势,轻判林冲。可见,以开封府尹为代表的京畿司法已然是正义的风向标。


  开封府尹的司法审判工作

  民间对开封府尹的司法审判期待甚高,开封府尹的司法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官民关系的走向,是审判官民纠纷的指南。例如宋仁宗嘉祐四年(1059年),富人刘保衡因拖欠了官府银两不得不卖房,恰好担任三司使和吏部侍郎的张方平购买了其房屋。而后,刘保衡的姑姑以刘保衡并不是刘氏子孙,无权买卖房屋为由到开封府状告刘保衡,请求张方平返还房屋。经查属实,但是时任开封府尹并没有直接判决,而是由时任御史中丞的包拯上奏弹劾张方平趁火打劫,显失公平地买入房屋,最终张方平遭贬。此案因是担任过开封府尹的包拯审理,遂成为后世类案审判的重要参考。据《宋史·王安礼传》载,宋神宗时期,作为买方的后宫依照合同要求卖家百姓退还购买油箔的钱。因双方约定购买的油箔若在三年内损坏就退还购款,结果一年内就损坏了。经查,油箔经常被用在容易遭受风雨之处,故而极易损坏。王安石的弟弟开封府尹王安礼认为后宫存在着过错,若按照契约判决,则对百姓显失公平,故判令契约无效,驳回后宫请求。

  刑事案件若未涉及皇室,开封府的审理态度便会成为宋代司法审判的惯例。据宋代法学著作《折狱龟鉴》载,程琳就职开封府时,皇宫中发生大火,宦官经过简单调查,便认定火灾系匠人使用熨斗不当所致,且通过刑讯逼供迫使缝纫匠认罪。案件交由开封府审判定罪,程琳则认为该案疑点颇多,经查,原来后宫人多,居住狭窄,做饭所用炉灶离墙板太近,墙板自燃引起火灾,程琳将审理结果上奏皇帝,匠人终于沉冤昭雪。此类案件的秉公审理形成了北宋刑案审判重证据和勘验的司法效应。

  京畿司法的一举一动皆被皇帝关注,但凡司法上有政绩者,大都获得提拔。于是,京畿司法动向全国瞩目,举国效仿。从积极方面来看,开封府大有机会成为全国司法制度创新的榜样。例如包拯打破旧例,当事人可直接跟主审官员陈诉,不再通过胥吏代为呈递案卷,成为一大创举并被推广。从消极方面来说,开封府也极易沦为全国司法制度腐败的源头。例如开封府尹赵光义奏报狱空两次,所谓狱空指的是羁押未决犯的特定场所没有犯罪人可以关押,这是统治者最希望达到的“刑期于无形”之理想。此后,各地官员虚报狱空来获得赏赐,或为追求政绩隐瞒人犯数目,朝廷只能下令禁止奏报。

  (作者陈雅雯单位为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作者沈玮玮单位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