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原主任吴高盛

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 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原主任吴高盛


  在立法工作中,道德的法律化趋向是一条重要的立法途径。立法也在引领推动着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的形成、发展、固化,用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促使社会和公共道德不断发展进步。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如何在立法中进一步强化德治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发挥立法对道德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近日,《德治融入法治导论》作者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原主任吴高盛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就德治融入立法的考量与路径进行了详细介绍。


  “以礼入法”传统的传承

  吴高盛介绍,古代中国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乡土社会,以熟人社会为基本构成单元的中国基层社会更倾向于用传统的人情、礼俗来处理生活中的冲突,对于人情与礼俗的重视远远超过律令。因此,中国古代产生了独特的礼法文化,“以礼入法”“礼法糅合”成为乡土中国社会治理的典型特征。

  西周、春秋战国奉行以刑辅德、德法合治的思想,到了西汉,董仲舒主张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被统治者接受,礼德与法律得到正式融合。在这之后,以“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成为指引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儒家思想开始作为法律的渊源,“引经决狱”成为司法审判的主导,“德主刑辅”与“明德慎罚”等思想开始成为统治阶级治理社会的根本方法。

  吴高盛表示,中国法制史上,儒家道德原则被转化为法律原则、儒家道德规范被转化为法律规则。他认为,这种转化所追求的目标是“礼法合一”,使封建立法符合“礼”的原则、体现道德的精神。同时,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儒家思想是封建立法的重要渊源。

  “这一立法效果在公民的守法实践中得到了呼应,儒家道德通过教化作用来强化公民对于封建法律的内心认同。”吴高盛介绍,《唐律》被认为是道德转化为立法的典范,其“纳礼入律”的结果是为法律赋予了更广泛的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又被转化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

  吴高盛认为,《唐律》明确了违礼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突出表现在有关“十恶”“八议”的规定上。但是他也指出这种规定最突出的问题是,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使得法律的性质趋向严苛,超出了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所能接受的程度。

  “可见,道德与法律自古就有融合之说。”吴高盛说,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事例。


  将最基本的道德吸收进法律

  法律的起源表明,法律本身自诞生之日起,就具有鲜明的道德属性。法律的产生过程,实质上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互演进过程。在吴高盛看来,法律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立法对于道德的吸收。他介绍,在立法过程中,道德被立法吸收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将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禁止性、义务性的法律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这是道德法律化的直接模式。”吴高盛说。

  第二种是为道德规范赋予法律属性。吴高盛解释说,道德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如果仅仅依靠这样的原则,而没有细化的操作规范,个体在具体情境中,仍然无法依照指令作出明确的行为抉择。立法过程中,抽象的道德原则被细化为法律规范,为公民个体的行为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行为模式。从道德原则到法律规范之间的转化,不仅细化了抽象甚至模糊的原则性规范,而且在效力层面赋予了道德原则一定的实际效力,使得对行为的规范约束具有强制力。

  第三种是将道德规范作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吴高盛表示,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依习惯或道德规范认定特定行为合法与否的做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化就很能说明问题。”他举例说,我国法律中的部分罪名是用来惩治欺诈失信、强买强卖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这就反映了法律的道德价值取向。

  什么样的道德能够被立法吸收?

  “并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转化为法律。被法律吸收的道德是以国家认同作为前提的,规范、协调和发展社会关系及社会秩序的一系列约束性规则。”吴高盛说,被法律所吸收的道德应该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他认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以合理的道德理性去引导和矫正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个体行为,从而得以在根本上保证立法与道德与时俱进、相互协调,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供保障。


  实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吴高盛表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应该把握好立法与道德的关系。

  该如何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吴高盛说,道德是社会个体之间应然关系的反映,是伦理关系在社会发展中所秉持的价值观念的集结。道德以“应当”的逻辑行为要求,引导社会个体通过认知和实践达成理性的行为模式选择。

  “道德可以为法治的发展营造必要的社会条件,减少法治建设的社会成本。道德作为法律构成的精神要素,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吴高盛进一步解释说,道德具有规范性和目的性双重社会价值。从行为规范的角度而言,道德具有工具理性,对行为个体发挥着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旨在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的价值关联为目标。但是,道德的纯粹理性并不是绝对的,道德的形成必须经过强制性的认可,才能达到在理论意义上被完全实现的可能。

  吴高盛表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会有可靠的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