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化边区司法传统的当代认同
强化边区司法传统的当代认同
——评《陕甘宁边区司法传统的认同研究》
陕甘宁边区司法传统蕴含的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强调司法为民,重视司法调解,强化司法治理功能,得到了边区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发挥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西北大学法学院潘怀平教授的《陕甘宁边区司法传统的认同研究》一书,对传承红色司法传统,坚定中华文化自信,不断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着力破解边区司法传统认同危机
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既具有自身的历史依托,同时也具有面向实践变迁的时代回应,它在各种知识和实践多要素的塑造下生成了自身独具特色的司法传统,其间呈现了实践理性的基本精神,保持了与政治、社会、法律自身规定性的多方面融合,获得了社会各领域的普遍认同。西北大学法学院潘怀平教授的著作《陕甘宁边区司法传统的认同研究》呈现了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司法传统的整体风貌和思想特质,贯穿了实践理性的基本线索,同时在司法认同中也表达了相应的理论立场。边区司法传统中所富含的现代性精神已经“被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所继承和延续”。边区司法传统中的良性侧面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的“历史基调”。在边区司法传统中,我们能够看到符合现代性价值标准的核心精神,当代法治建设无需妄自菲薄一切唯西方是从,借鉴西方法治建设的经验不意味着照搬照抄,探寻并发扬存在我国历史语境中的良性司法传统同样十分重要。潘怀平教授的研究,正是通过重拾革命时期社会对边区司法的认同,来唤醒对边区司法传统的当代认同。这有利于破除对西方法治理论与司法理念的迷信,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边区司法传统特征的类型化阐释
中国共产党在边区构建的新的司法制度,既体现中国民族特色,回应了当时的客观需要,又符合现代司法体制的基本要求。边区司法的认同实际上来源于其立足马克思主义而回应了近代中国“救亡”与“启蒙”的双重需要。潘怀平教授认识到了边区司法传统的政治化、治理化、正规化的三种类型化特征。
边区司法的政治化特征具体表现司法的国家性与民主性。边区司法回应近代中国“救亡图存”时代需求。潘怀平教授认为,“边区司法以‘救国’与‘建国’为中心任务,服务于抗战和解放全中国的政治大局”,符合抗战时期的客观需求,成了边区司法实践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边区司法更强调司法的民主性,这是边区司法受马克思主义指导的一项具体体现。与资本主义的司法制度不同,边区司法突出司法的人民性,以人民的福祉作为司法的最终目标。这正是将“‘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融入司法之中”的具体表现。
边区司法的正规化特征是边区司法走向现代的具体体现,回应了近代中国走向现代性所必须的“启蒙”的具体需求。潘怀平教授发现,边区司法实践逐步破除了中国长期以来行政与司法一体的旧有传统,逐步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处理司法业务,培育“司法机关及其审判人员决定审判业务”的现代司法理念,逐步实现司法与行政在业务上的分离,这实际上迈出了司法现代化的关键一步。司法的业务独立催生了司法工作专业化需求。边区政权在实践中逐渐意识到了培养专业化司法队伍的重要性,从而促进了司法的职业化。并且,司法规范化的最重要体现是规范的法律程序形成。潘怀平教授认为,边区司法构建了调解与审判两种规范化的司法程序,从而推动了边区司法的正规化。
边区司法的治理化特征体现于司法承载的社会治理功能。边区司法从实际出发,树立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改善了司法工作作风。边区司法活动对于破除乡村封建迷信,改变民间婚姻陋习,剔除烟毒祸患,打击汉奸,解决匪患起到了重要的社会治理作用。边区司法创造性发展了中国的调解文化,充分发挥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社会治理功能。
始终保持红色司法文化底色
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中华民族拥有在5000多年历史演进中形成的灿烂文明,中国共产党拥有百年奋斗实践和70多年执政兴国经验,我们积极学习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欢迎一切有益的建议和善意的批评,但我们绝不接受‘教师爷’般颐指气使的说教!”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汲取革命历史中的司法文化营养,始终保持边区红色司法文化底色。
强化边区司法传统的当代认同,就是要掌握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逻辑和方法,从我国改革发展实践中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正如潘怀平教授所言,研究边区司法传统中的政治化、治理化与正规化的实践理性问题,就是要以“中国问题”为“问题导向”“理论导向”与“实践导向”,从中国革命法学传统和实践中提炼政道法理,摆脱“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研究模式,进行“中国司法理论”和“中国司法制度”的主体性建构,从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集体认同的基础上,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边区司法传统中的成功经验已经延续在我国当代司法制度之中,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红色文化底色。强化边区司法传统的当代认同,其意义即在于探寻我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开端,从中找出反映我国民族、历史、文化特征的优秀司法传统加以继承,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