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山东抗日根据地锄奸工作的法治渊源
山东抗日根据地建设需要安定的环境来保证抗日政权的巩固和发展。抗日战争时期,汉奸特务活动猖獗,他们策动哗变、暴乱,进行纵火、爆破、投毒、暗杀等活动,对根据地的发展造成威胁。清除汉奸特务、抗日破坏分子,维护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成为山东抗日根据地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山东抗日根据地对锄奸工作的领导
1938年9月,《目前的形势及我们的当前任务》提出根据地锄奸的方针政策:“集中力量发动反对汉奸,争取汉奸影响下的民众,组织人民实行戒严,侦测汉奸活动,这是除奸的基本方针。”对于锄奸工作的地位和措施,山东抗日根据地也有着明确的认识:“党的锄奸保卫工作不仅是党的工作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的一部分。必须理解,不保卫党,不巩固党,党就会遭受破坏和损失;党委会不但有权利和应该领导检查它,而且由于客观上要求,需要有更密切领导关系,它不但是几个干部的责任,而且是全体党员经常的任务。”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不断的做锄奸、保卫党的政治动员和教育各级党的同志,应首先从政治上正确认识锄奸保卫工作,依据当地情况,制定各种教材及反奸细的具体材料,用以教育全党;二、建立组织与健全组织。无健全的组织领导,工作是不会开展的。从速的健全组织,是党锄奸保卫工作的中心任务。三、建立制度,健全工作,因为锄奸保卫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组织需要特别灵活。因此,需要严格制度的建立。这些制度是经常的计划、检查、总结和报告;四、加强领导,加强教育。各级党对锄奸保卫工作有严格的检查和密切的领导,党委会应指定主要负责人作为经常领导者。”
锄奸工作事关根据地生死存亡,必须加强对锄奸工作的领导。1941年1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政权工作汇报的决定》,其中规定各级政府在锄奸工作方面要定期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公安局特派员等各级锄奸干部姓名、成分及略历;各级锄奸网组织概况;对人民进行过什么锄奸教育;执行抗日戒严情形,哪些地区最好或最坏,是否普及全县;情报工作之成绩;办理过什么重要锄奸案件及人犯姓名与处理大概经过;人民反映及工作优缺点与经验教训。”通过上述举措进一步加强了对全省抗日根据地锄奸工作的领导。1941年9月,《中共山东分局锄委会关于锄奸工作中敌对我之方针方法的报告》总结了三年来山东锄奸工作中敌对我的方针方法。包括:自首政策正在山东实行;内奸政策上一般的方法与其他地区相同,主要使用俘虏;在山东发现一种迷惑政策的使用,即用共产党的名义发展其组织;山东敌顽普遍利用会门(旧时某些封建迷信组织)作为破坏我根据地的主要方式,其创造会门、改造与利用已有的会门;内奸除埋伏刺探外,主要的是破坏党的政策、歪曲党的组织原则与理论。1944年9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主任黎玉在新地区会议上发言说:“党今天的整个锄奸政策,是宽大政策,是争取一切失足分子的政策,在新地区也应如此。新地区的环境,是敌伪长期统治的地区,有其一定的反动社会基础,在我军进入以后,他们是会转入秘密的形式下,来与我作隐藏的斗争,这是应当警惕的。”
1945年抗日战争即将取得最终胜利,山东抗日根据地的锄奸工作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同年8月,山东省政府为适应民族解放战争最后胜利时期之需要,将省临时参议会制定的《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省政府制定的《山东省汉奸自首自新暂行条例》《山东省处理汉奸财产暂行办法》公布施行。1945年8月,山东军区为了便于审判战争罪犯及汉奸案件,公布施行了《山东省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例》。和平停战以来,国民党反动派特务没有一天不在我解放区内进行公开与秘密的各种阴谋破坏、暗杀活动,杀害我党员干部,这引起了我党的高度警惕。1946年5月,山东省政府公安工作指示明确:组织起各种力量来对国民党反动派武装特务展开积极的斗争;加强机关保卫工作。将目前反特务土匪斗争工作和群众性的反奸诉苦斗争密切结合起来一致起来,从行动中保卫群众利益,保卫我们的解放区,保卫我们群众的翻身,保卫我们的民主政权,使我们的根据地巩固起来。为适应今后的工作情况,同年5月,山东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处理汉奸战犯工作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具体工作作出要求,同时发布《山东审理汉奸战犯暂行办法》《县级以上汉奸战犯报告表样式》。同年6月,中共山东分局委员舒同在山东锄保工作会议上,对1943年8月以来的锄保工作进行了总结分析,强调在党的领导下锄保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锄奸是为了抗日大业服务的,山东抗日根据地通过各种形式,通过组织、制度、司法等各种手段,积极发动群众,铲除汉奸特务赖以活动的土壤,荡涤汉奸敌特罪行、扫除革命障碍、巩固根据地,实现抗日战争的胜利。
锄奸工作法规制度建设
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刑事立法活动重点是制定惩办战争罪犯、汉奸、敌特分子的法规。山东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始终以同战争罪犯、汉奸、敌特作斗争为主要内容。从1940年7月山东抗日民主政权建立起至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为止,共制定刑事法规17件,其中与惩办汉奸、敌特有关的刑事法规就有7件。这些法规是《处理汉奸财产条例》《山东省战时锄奸条例》《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山东省战工会关于锄奸纪律的命令》《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山东军区关于执行宽大政策的决定》《山东省汉奸自新自首暂行条例》《山东省处理汉奸财产暂行办法》。其中有代表性的法规有两个:一是《山东省战时锄奸条例》,共8条,它是为加强战时锄奸及适应战时紧急情况而制定的,各级公安机关在战时紧急情况下与上级失去联系时,适用本条例。二是《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共7条,它是山东抗日民主政权运用法律手段与战争罪犯、汉奸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它为保障战争的彻底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是山东抗日根据地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1940年8月,山东省战工会公布的《山东战时施政纲领》第11条规定“严惩甘心卖国汉奸,争取被迫与受欺骗的汉奸,号召汉奸自首、伪军反正。”1941年4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的《处理汉奸财产条例》第1条明确,本条例根据《国民政府处理逆产条例》及《山东省临时参议会施政纲领》第11条“严惩甘心卖国汉奸,争取被迫汉奸与号召汉奸自首”之精神制定之。
山东抗日根据地将锄奸工作摆在根据地稳定发展的重要位置,通过各种手段,采用不同的形式,不断完善和强化依法锄奸工作,巩固了抗战的胜利果实。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