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车虽“小”,安全隐患需重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滑板车、自行车、平衡车等童车在育儿家庭中越来越流行。儿童骑童车发生侵害类案件也因此频频发生。儿童的安全意识欠缺、监护人的看护责任缺失、事发地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等成为此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通过几个涉儿童骑童车发生侵害典型案例揭示了童车背后存在的安全隐患。
男童骑滑板车将行人撞伤
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9年8月1日,5岁男童田某在母亲监护下骑行滑板车时,不慎将前方行走的李某撞倒,造成李某桡骨骨折、九级伤残。李某受伤后前往医院就医治疗,共造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田某年仅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最终,法院判决田某及监护人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童车的操作人为儿童,年龄小、安全意识差且无法接受专业培训,极易发生事故,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隐形杀手”。儿童使用童车上路时,对看护人提出了严格的看护要求。看护人既要保护儿童免受外来侵害,又要引导规制防止儿童使用童车侵害他人。法院提醒监护人在带领骑童车儿童外出上路时,务必紧紧跟随、规制并教育儿童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免造成悲剧发生。
男童骑自行车与小轿车相撞
监护人与肇事司机承担同等责任
2018年8月4日,7岁男童刘某在奶奶张某的看护下,骑两轮儿童自行车在家属楼下玩耍。奶奶张某在与他人聊天时,刘某骑车驶向楼东侧南北走向的道路,恰好王某驾驶汽车由北向南驶来,双方相碰,刘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
法院认为,王某驾车在居民楼区的道路上行驶,应当特别注意行人及骑乘非机动车居民的安全。王某未确保安全,与刘某骑行的儿童自行车相碰,造成刘某被摔伤,王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刘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应减轻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起因、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定监护人与肇事司机承担同等责任,王某对刘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按照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在高节奏的现代社会生活压力下,老年看护人已经成为双职工家庭工作日里儿童最重要甚至唯一的看护人,也是守护儿童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老年人自身体力素质有限,造成老年人看护下的儿童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当儿童在外骑行童车时,监护人务必紧紧跟随,切勿在看护时“开小差”,以避免事故发生。
公共区域内儿童骑车与舞者相撞
舞者有过错减轻儿童赔偿责任
2020年,姚某在公园内跳广场舞时,被骑行滑板车在广场舞人群中穿行的4岁栗小某撞倒摔伤。姚某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事发当时,栗小某由爷爷陪同,且骑滑板车时爷爷在与他人交谈,距事发地较远。姚某受伤时正在队列内跳舞,跳舞队列后方有多名儿童骑行自行车、滑板车等玩耍、娱乐。栗小某骑滑板车从后方撞到姚某导致其倒地受伤,碰撞当时正在跳舞的姚某有后撤动作。
法院认为,本案中监护人对栗小某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姚某的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姚某跳舞时应当观察到后方存在多名儿童骑行滑板车、自行车的情况,周围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且跳舞过程中腿后撤的动作可能会与他人发生肢体碰撞,此种情形下姚某在跳舞过程中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监护人监护不力,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姚某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对自身损失自负一定的责任比例。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栗小某及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事发公园是公共场所,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此从事体育、娱乐活动,但从事活动应当有一定边界且不妨碍他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合玩耍应有监护人陪同,且监护人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