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季暴雨洪涝多发 个人财物损失理赔有“玄机”
夏季是暴雨洪涝造成个人财产损失的高发期,很多人会选择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农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保险产品,但在理赔环节上,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尤其注意,否则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近期,河南遭遇强降雨,共造成河南省150个县(市、区)1616个乡镇1391.28万人受灾。除了人员伤亡,此轮强降雨也造成了大量的居民家庭财产损失,车辆泡水、农田被淹,居民购买的相关保险如何理赔受到广泛关注。
不久前,郑州市中原区委政法委表示,此前已经为全区居民购买了治安家财保险,高新区、管城区、新郑市、新密市、荥阳市等多个区(市)也相继发布通知,当地政府为全区(市)居民购买了治安家财保险。除此之外,很多居民个人也会购买一些商业家财保险、农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保险产品,但在理赔环节上,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尤其注意,否则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建议家财险“按需投保”
据郑州市中原区发布的通知显示,被保险人室内财产因火灾、爆炸、洪水等13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每户最高可获赔5000元;因上述13种自然灾害造成安全事故,每人最高可获赔5万元。在中原区长期居住或者有工作单位的,提交相关证明也可赔付。
这一暖心之举无疑挽回了当地居民的一些损失。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是政府部门投保的治安家财险还是居民个人投保的家财保险,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获赔。
例如,在此次郑州洪灾中,不同区(县级市)政府为居民购买的治安家财保险的保险范围就有差别,有的地区通知显示,保险范围为居民家庭室内生活用财产,包括五类:家用电器类、家具类、床上用品及衣物、手工农具、自家饲养的猪、牛、羊(不包括经营性养殖厂);有的地区保险范围则包含电动车(含电动三轮车)或室内装潢。
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青武介绍,商业家财险可以对由于台风、暴雨、龙卷风、雷击等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房屋主体、装修损失,室内财产损失等予以赔付。可保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如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投保人可以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选择投保。
需要强调的是,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日用消费品;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等,一般不在家财产理赔范围内。
在实践中,由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就上述项目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或者保险条款不明确,理赔往往不是“一帆风顺”。
2018年4月13日,赵丽娜(化名)在某保险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房屋、室内装修等家财综合保险,2018年8月20日,莱阳市(由烟台市代管)出现大暴雨天气,赵丽娜投保的房屋及室内装修因下雨受损,随即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后认为,导致本次雨水进入的原因是墙体裂缝。保险公司方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家财险相关条款,该次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随后,赵丽娜将该保险公司诉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并委托了青岛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房屋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投保房产损失共计75402元,评估费7540元。
被告认为赵丽娜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价格过高,向法院申请了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是房屋损失为27159元。
莱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有房产在被告处投保,保险期间内房产发生保险事故,原告要求被告理赔,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根据家财险条款,该次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因被告无证据证实事故属于免赔范围且无证据证实将免责条款向原告履行了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的保险理赔款包括房产损失27159元、评估费2716元,共计29875元。
“按照保险赔付原则,家财险的保险金额不能超出财产的实际价值,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都是不能获得额外赔偿的。通常情况下,在室内财产保障方面,一般是经过双方协商后,保险公司会对家庭财产有选择性地承保,投保时需要根据自身财产情况选择保险保额,以有效覆盖风险损失。”李青武表示,家财险投保应“按需投保”,在投保家财险时应事先和保险公司沟通,不要超额投保、重复投保,这样会造成保费的浪费。
车辆二次打火难获赔
在近期河南强降雨过程中,车辆的损失无疑是巨大的。据7月29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河南省防汛救灾”第八场新闻发布会介绍,截至7月28日,河南保险业共接到理赔报案41.23万件,初步估损98.04亿元,其中涉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较多的车险报案22.64万件,估损金额64.12亿元,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也成了车险理赔中的“关键词”。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六条的规定,车损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李青武介绍,车损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不可以单独投保,如果没有投保附加险,那么附加险承保范围的损失将不能获得保险公司赔付。附加险包括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等等。
在车损险的理赔中,发动机“泡水”是一个特殊情形,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简称“涉水险”)曾经是车损险的一种附加险,2020年9月19日《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施行后,车损险主险增加了发动机涉水等7项赔偿范围。
“2020年9月19日之前投保的,未投保发动机涉水险的,发动机泡水很难获得赔偿;2020年9月19日之后只要投保了车损险主险,发动机涉水也能获得赔偿。”李青武表示。
此外,车辆的状态也会影响到车损险的理赔。如果车辆在停放原地被水淹,2020年9月19日之前购买过涉水险和之后只购买车损险的,均可以全额赔付;但如果车辆发动机涉水熄火后强制启动发动机而导致的车辆损害,保险公司会认为这是由于人为操作失误导致的损坏,均不予赔付。
“极端天气的情况是因地而异的,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天气情况合理安排机动车保险的购买。需要注意的是,在车辆不幸涉水的情况下,车主应在水中主动熄火,从而避免行驶中发动机大量进水。切记不要二次启动,否则可能导致爆震或曲轴连杆变形等配件损坏,无法获得理赔。”李青武表示,此外还要注意主险和不同附加险在理赔上的差别。例如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是在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时使用的保险,如果还有其他损失,则属于车损险主险的赔偿范围;如果没有购买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在极端天气中车辆只有车轮胎单独破损,没有其他部位损失的话则不能获得车损险赔偿。但是从使用范围来说,车轮单独损失险使用的概率是非常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