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的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发布
新增两年申请监督期限 适度扩大依职权监督范围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办案机制等进行规范明确。《规则》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方面,《规则》明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该期限限制;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情形,同时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受理上述申请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规则》明确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规则》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上,《规则》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规则》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在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方面,《规则》完善案件审查范围,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全面审查原则;增加调阅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相关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四种法定情形,并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问题作出衔接性规定。
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方面,《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