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已成为与法律同频共振的规范体系

标准已成为与法律同频共振的规范体系

——评《标准化法原论》


  从原始社会人类打磨石器工具和部落组织生活,到农耕社会铜器、铁器、陶器的加工制作和度量衡的统一,标准都在发挥着重要的规范性作用。自工业革命以来,工业化、科技化和数字化成为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力量,标准也逐步发展成为具有全社会普遍意义的规范体系。规范体系能够为国家机关、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公司企业、居民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行为创设规则,不同类型的规范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作用。其中,标准已成为与法律有着密切联系的规范体系。

  标准与法律不仅是简单并列,二者之间存在着深度的交叉、融合和互动关系。国际法一般是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国际组织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称。近些年来,众多专业性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成为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标准也成为地区或主权国家之间签署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重要部分。在民商事领域,标准是商品交易的基本依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便引用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此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还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而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问题,这已得到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密切关注。在政府进行社会性规制的节约能源、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生产、建筑交通、通信网络、数据管理等众多领域,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与之相对应的能源标准、环境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卫生健康标准、安全保障标准、互联互通标准等技术规范的有力支撑。在我国,政府进行社会性规制领域的标准通常以强制性标准的形态出现,而强制性标准本身便是标准与法律的融合。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目前,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技术标准很多已与立法结合在一起。标准为我们审视法律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撑。

  当我们意识到标准作为规范体系的重要性,理解了标准与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时,就会发现从社会科学,特别是从法学视角对标准进行系统研究具有的重要意义。于连超博士的《标准化法原论》一书可谓是开启这一研究的新篇章。该书对标准的涵义和标准化体系进行了全面阐释,从本原论、体系论、治理论、私权论、竞争论和本土论等六个角度对标准与标准化的基本问题、国家标准治理问题、标准涉及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问题,以及我国标准化治理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研究,是一项自成一体且体系化程度较高的难得佳作。

  《标准化法原论》一书具有国际视野,有书中对工业化和现代化较为成熟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标准治理体系进行比较分析,研究视野开阔,避免了坐井观天,研究论据颇具说服力。《标准化法原论》一书还具有本土情怀,在对标准化理论、国家标准治理模式、标准涉及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等系列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回归到我国标准化治理现状,既发现了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原则性建议。通读本书,足见作者扎实的理论研究功底和参与立法及政策制定的丰富实践经验。《标准化法原论》一书兼具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因此既可以作为理论研究者、政策制定者的参考书,也可以作为相关学科本科生、研究生的理论读本。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