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探索规范“审计执行”新模式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高媛萱)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审计调查机制引入执行程序,补充强化审计调查权限,强化审计报告运用,畅通多种机制衔接,推进“审计执行”机制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据了解,“审计执行”新模式先前在温州两级法院进行了探索。该模式运行中,温州两级法院将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转移资产、以注销公司等手段规避执行的3类案件作为执行审计重点对象,严格开展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直接执行、期权执行、追加执行、终本结案等措施。同时,对发现逃避规避执行的情况,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直至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为后续同类案件开展审计起到有力震慑作用。2019年至2020年,温州全市法院已对88家被执行企业启动审计程序,涉及案件376件、涉案金额超过105375.85万元,其中,33件促成自动履行和解,强制执行到位金额3.7亿多元。
针对前期实践中审计机构查证权限不足的问题,《指引》明确规定,存在审计资料缺失等客观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时,执行人员应及时调查核实或依当事人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为审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同时,《指引》强化审计报告运用,明确审计报告反映为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包括登记所有、直接占有的动产、实际控制使用及第三人确认归属等4种情形,执行法院可进行处置。为实现审计机制与多种社会治理机制的融合联动,《指引》还明确了审计执行与诉讼程序、行政管理程序、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形成全链条闭环治理。
“没有会计账册就可以逃避审计,显然放纵了不诚信的被执行人,令法律的刚性和严肃性打了折扣。执行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会计账册遗失或者故意隐匿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浙江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