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新的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本报讯(记者陈和秋)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新的植物品种权司法解释”)开始施行。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表示,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我国已是世界种业大国,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对于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战略意义。然而,近年来,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较为突出。同时,司法实践中,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增幅较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须统一和规范。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此次发布的新的植物品种权司法解释,以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利益、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促进种业自主创新为宗旨,围绕保护范围、帮助侵权、科研例外等,明确裁判规则,服务种业自主创新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新的植物品种权司法解释一方面针对当前种业领域侵权套牌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切实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另一方面,在许诺销售、帮助侵权、临时保护期和权利终止后又恢复时的终止期费用补偿、惩罚性赔偿、接近阈值认定等条文中,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扩大育种创新成果法律保护范围,提高损害赔偿数额,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

  据悉,最高法曾于2001年和2007年分别制定《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新的植物品种权司法解释在2007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侵害品种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补充性、完善性的规定。新的植物品种权司法解释施行后,原两个司法解释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