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
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对我国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用厘定行为、强化条款费率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征求意见稿》完善,谈几点建议。
首先,应当确立一个独立的财产保险费率厘定机构。《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应当由财产保险公司制定保险费率并对此负责;第五条规定,保险费率应当向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进行审批或备案;第六条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履行保险费率行业自律管理职责、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研究制定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由此可见,各财产保险公司、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中国精算师协会均参与了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费率的确定主体多、形成机制分散,缺乏总体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建构,致使保险费率最终的厘定结果缺乏相对独立性,这对保险市场中新筹建的财产保险公司或者是保单数量较少的小型财产保险公司而言,会因为缺乏独立的定价能力而处于劣势,甚至面临被市场淘汰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在《征求意见稿》中确立一家相对独立、公信力较强的财产保险费率厘定机构,为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产品定价和风险管控等提供必要的保险费率信息支持。此外,通过财产保险费率厘定机构较为公正、客观的保险费率信息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保险市场上各保险公司恶性价格竞争的不当行为,从而为财产保险公司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其次,应当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代行保险监管部门部分审查职责机制。《征求意见稿》虽然以专章规定了银保监会和省一级派出机构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但难以有效解决保险监管部门监管资源有限性问题。目前,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由于人员、时间等因素限制,难以做到对全国数百家财产保险公司数以万计的财产保险产品条款及费率进行一一审核。因此,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代行保险监管部门的部分审查职责机制,将保险监管机构从冗多繁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核监管以及备案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有余力进一步推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应当建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虽然《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已经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在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当提交总精算师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费率结果、费率厘定的主要假设等,但没有明确规定建立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保险交易领域,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缔约过程获取信息能力的不同导致二者常常处于一种动态博弈状态,即便在形式上投保人与保险人基于协商订立了保险合同,也难以掩盖投保人在交易过程中难以实现信息自决而签订保险合同的弱势地位。因此,有关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赔付率以及保费的涨跌等信息对投保人做出投保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其中最重要的信息之一就是保险费率,其对于平衡保险市场供求关系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是保险市场价格的重要传导信号。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对财产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可以有效督促财产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此外,《征求意见稿》有必要对保险产品定价信息的披露作出细化规定,特别是要明确保险费率得以确定的数据来源,同时也需要明确披露的主体、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质量要求等。这一方面可以增强保险市场的信息透明度,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管控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遏制保险市场中恶性价格竞争的现象,减小缔约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保险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的影响。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