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健全船舶引航管理制度

进一步健全船舶引航管理制度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修订草案较好地反映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舶引航制度规定,明确了强制引航船舶的范围、管理职责等,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将强制引航的适用扩大至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以及长、宽、高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并在第二款授权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但修订草案并未对此做出相应安排。尽管各港口水域的通航条件、临港周边环境和交通管理要求不同,但修订草案可以就各地制订规范、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制订和公布的程序等,做出相应规定。

  二是,船舶自愿申请引航有别于强制引航,船公司和船舶与引航机构之间以及船长与引航员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发生了变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会有所改变。修订草案对此尚未提及。

  三是,尽管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没有对船厂船舶引航作具体规定,但也没有明确对船厂的船舶引航排除适用。因此,应该理解为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适用于进出船厂的船舶引航活动。如何界定船厂引航的属性,船厂的引航员有什么特殊性以及需要如何调整和规范,比如依法需要强制引航的船舶进出船厂水域、进出船坞、试航等,船厂船舶引航的安全措施等,都需要予以明确。但修订草案并未对此进一步细化。

  四是,引航员的管理。引航员也是高风险职业,其职业保障的规定与船员同等还是有明显的区别?是否需要专门的规定?目前尚未明确。

  五是,近年我国港口重组受到地方各省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多省港口进行了统筹规划和资源重组、优化,比较典型的是宁波、舟山港重组为一体化的宁波舟山港。但引航机构的设置并未与港口重组相适应,引航区是按行政区域划定还是按照船舶引航的特点和航道、锚地、作业区的分布以及引航机构的集约化管理进行分配,修订草案并未就此进行回应。

  六是,依照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我国船舶引航不再局限于港口水域,这为未来开展深海引航预留了法治空间。修订草稿对此尚未做出回应,比如跨区、远距离引航,引航机构之间在引航活动中的衔接、引航员的配备和交接以及防止引航员疲劳作业等。

  七是,强制引航属于公权力管制,引航机构收取的强制引航费与非强制引航的服务费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国家规费,后者是政府指导的服务费。国家规费应当类似港口建设费上交中央财政,再通过交通运输部的财政预算用于引航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引航服务费是非强制引航的船舶向引航机构支付的服务报酬,引航机构可以按规定比例留存和交地方财政,由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预算用于引航机构的管理、配套装备建设和引航员的福利、奖励等。但修订草稿对此未进行明确区分。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