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管理

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管理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开展体质监测,对健康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完善与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为适应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需要,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卫生健康统计的基本任务、管理体制;各级统计部门的法定职责;统计项目管理制度、信息发布与共享制度,以及统计资料、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管理与隐私保护制度等。它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强化大数据时代卫生健康的精细化治理,更好地支撑实施健康中国建设战略。其立法特色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卫生健康统计活动的功能转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健康影响因素的广泛性、社会性、整体性出发,强调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传统意义上的卫生健康统计是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专项工作,缺乏社会公众参与。《意见稿》把卫生健康统计行政任务与国民健康服务有机统合起来。在有关卫生统计重点任务设置和服务管理等制度设计上,突出体现了服务全民健康的先进理念。《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卫生健康统计调查获取的统计数据,支撑开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测评价等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卫生健康统计不仅仅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治理”工具,而且是促进社会参与,实现“全民健康”共享共建的重要路径。第十八条还规定,通过正式出版物、门户网站、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发布统计公报、统计提要、统计年鉴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做好数据解读说明,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二是强化卫生健康数字治理的制度刚性。我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表明,数据化程度越高的地方政府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表现得越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这要求卫生健康政府主管部门在治理理念上由“用数据治理”向“对数据治理”转变,即由单纯强调单位和组织内部的事务管理和数据供给,向促进医疗保健与健康相互融合、促进部门间协同治理有效转变。卫生健康统计需要建立信息模型、工作流程、术语以及平台标准等,规范信息交换和共享行为。对此,《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建立健全统计数据信息资源目录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业务统计数据纳入统一数据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对统计数据实行共享管理、授权使用,避免基层重复报送、多头报送。各级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有关机构应按照部门内部信息共享需求方案,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和情况说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依托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积极推动与相关政府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交换和应用。

  三是依法规制卫生健康数据的应用风险。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健康医疗大数据在慢性病防控、传染病监测预警、临床决策支持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此,《意见稿》专门就数据资源安全制度作了规定。《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将保护调查对象隐私,贯穿于统计工作全过程,突出强调了对调查对象和公民隐私权的特殊保护。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公民、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以及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作者单位: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