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埋藏在地下的贵重物品归谁所有?
何先生咨询:
我是村委会主任,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件事情寻求帮助。前些日子,我村的村民夏某在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罐子,里边装有1根金条、3个金元宝和18块银元等贵重物品,另外还有一张绸布,上面写着:“为防止被盗丢失,暂埋在这里。高X文,1945年6月18日。”高X文是我村村民高X江的爷爷,早已因疾病去世。高X江认为这是他爷爷的东西,应当由他取回,物归原主。而夏某却不肯答应,认为这些东西是自家地基下面的东西,应当归他所有。于是两人各执一词,闹到村委会来,要我主持公道,给个说法。对这件事情我感到很棘手,于是召开了村委会进行研究,决定这些贵重物品暂时由村委会保管,然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请问:这些被尘封多年的贵重物品,应当归属夏某还是由高X江所有?还是像有些村民所说的那样,把这些东西归公,由村委会进行处置?
答复:
对于这些被尘封多年的贵重物品,不能由村委会进行处置,也不能归夏某所有,而应当归还给高X江。
就这些被尘封多年的贵重物品来说,属于埋藏物。埋藏物一般是指长期埋藏于地下或包藏于他物之中的物品。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民法典中关于遗失物是有着一系列规定的。其中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由此可以看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或者发现人发现埋藏物,是不能取得所有权的,只能受到一定的表彰或物质鼓励。
从何先生介绍的情况来看,这些被尘封多年的贵重物品的所有人是非常明确的,所以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应当由高X文的继承人高X江依法取得。何先生可以向夏某讲明,这些尘封多年的贵重物品归高X江所有,是法律所规定的,同时可以做一做高X江的工作,主动拿出一小部分来赠送给夏某,以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