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明确法律保护正当体育锻炼行为的合理边界?

法官:“正常运动”受保护 “越界”行为需担责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一则“老人横穿篮球比赛场地时被比赛者撞倒受伤,起诉索赔却被法院以自甘冒险为由驳回”的新闻引起热议。该案二审法院判决撞人者与学校不存在过错,网友们在热议的同时,纷纷表示支持,还有网友将横穿篮球场比作是“无视斑马线闯红灯”,认为应该后果自负。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正常运动”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坚决不“和稀泥”。


  缺少安全防范措施学校被判担责

  其实这样的案件在现实中并不是个案。早在2015年,四川省泸州市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2015年11月18日,聂某回家经过某中学的球场时,被正在该球场打球的侯某某撞倒受伤。聂某伤后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是聂某将侯某某和其父母,以及某中学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万余元。

  侯某某及其父母辩称,侯某某是在进行正常的学校安排的活动,无任何过错,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应由校方负责。聂某明知有安全通道而不走安全通道,执意横穿球场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中学辩称,聂某明知横穿球场存在危险而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中横穿球场,致其受伤,既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也应自行承担责任。学校的球场设置是合理的,校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聂某横穿球场时被正在该球场打球的侯某某撞倒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清楚,其因受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2225.85元。由于聂某之伤主要系其未注意安全防范,横穿球场造成,故聂某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某中学将球场设置于紧靠学校大门处,其安全防范存在疏漏,学校对原告之伤承担40%的相应责任。侯某某系在进行学校安排的正常的活动,其对原告受伤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中学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该案基本事实及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无视危险“自甘冒险”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张军(化名)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时,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张军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将其撞倒在地。李婆婆受伤后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军垫付6000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情不构成伤残。

  其后,李婆婆找张军索赔未果后,将张军及学校起诉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军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军与在篮球场通行的李婆婆发生碰撞,造成李婆婆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计1.2万余元;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0.47万元;李婆婆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50%的责任。张军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张军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更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因此,张军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而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观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李婆婆仍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2021年4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婆婆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婆婆承担。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判决忠实践行“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则,彰显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法院在对受害者“自甘冒险”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同时,明确法律保护正当体育锻炼行为的合理边界,体现出鲜明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