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抚养孩子”不准离婚彰显司法温度
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许离婚,这则不寻常的案件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据了解,该案当事人为江苏镇江的一对“90后”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没有太大争议,但令人意外的是,二人都不愿意抚养身体健健康康的女儿。对此,法官组织多次调解未成功。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虽均同意离婚,但孩子尚且年幼,鉴于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5月16日中国新闻网)
夫妻二人感情破裂满足了离婚的法定条件,却还要加一个“明确子女抚养权”的条件,法院的判决看似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额外设置了门槛,但实际不然。不准许“不养孩子”的夫妻离婚,体现了法官对婚姻关系、离婚义务的完整、准确理解,有利于当事人处理好抚养子女这一离婚的最大善后问题,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彰显了司法温度,也彰显了司法理性。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而言,婚姻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涉及很多方面。血脉亲情、人的权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在夫妻离婚时,比之分割财产,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显然更为重要。而对于因种种原因夫妻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如果法官不全面探究、评估原因,不通盘考量判决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简单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那么暂时抚养方很可能想不通,产生很强的抵触情绪,甚至把孩子当成负担。这样,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抚养问题的完全解决。离婚判决的功能,是尊重离婚自由,把夫妻双方从破裂的婚姻关系中解放出来,让他们可以开启新的生活,并本着自愿、最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原则解决好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是法官在判决时必须妥善处理的重要内容。如果因为一个判决,解除了夫妻的婚姻关系,却把孩子置于糟糕的成长环境中,那么,这样的判决是有偏颇、有缺陷的判决,是不负责任的判决,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不符合法律的本意,背离了离婚裁判的价值取向。
法官判决不准许“不养孩子”的夫妻离婚,等于给了夫妻双方一个有关确定认领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冷静期”,可以让他们有时间思考、协商、解决抚养子女的问题。如果一段时间过后,夫妻二人再提起离婚诉讼,并私下商量好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那么,基于这种自愿、气顺的情绪基础,法官再作判决,就顺理成章,少了很多阻力,而孩子也能得到一种更和谐、更健康的成长氛围。即便夫妻在“冷静期”内仍未达成一致,到时法官还可依据法律和综合事实因素进行判决。不准许“不养孩子”的夫妻离婚,本质上是对离婚的全要素判决,体现了司法的善意和责任,具有积极意义。